朋友一时糊涂,临时缺钱,误信办号换现金的伎俩,办门号的时候,通讯行伪造他家
门号帐单,带他去申办台湾大哥大门号,我朋友拿到现金后,之后每一期都有按时缴
电信月租费,后来觉得不划算,就去找那家通讯行找人办过户,过户之前也把所有
已出帐的帐单缴清。过完户约一年后,昨天突然收到电信警察通知要做笔录,
说因为不当图利,门号使用者未缴钱,造成电信业者损害,涉嫌诈欺及伪造文书罪。
查了一下,诈欺罪之刑责,依刑法第339条之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
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另外,伪造
文书:伪造名义人的意思表示而做成虚伪的文书证明,足以产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
即成立“伪造文书罪”。
看来是因为被过户人未缴钱,导致我朋友被传唤,但是我朋友在过户前都把费用都缴完
了,并无造成电信公司损失,这样还构成上述刑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