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l1212 (ZL)
2017-08-23 07:59:34我在某公司已经三年,照劳基法要30日前预告,但我只在15天前提辞呈,主管也答应让我
在我要求的时间走人。
他要求我在我到新工作的时候,如有业务需要,用我下班时间或假日帮他教新人、交接给
新人,因为我离职日将到,还没有人交接,我提的交接对象他又不要,说一定要新人来接
我这工作。
他要我发邮件给人资、主管,内容在说明交接的事,像是他要留个依据,有理由说我没在
30日前预告造成他的损失,然后是我自己提出这样的方案补偿......
请问大大,这样是合理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