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spower (Tokyo)》之铭言:
: 请问劳基法有规定每工作满八个小时,要扣一个小时的薪水
: 像是做了八个小时,只能领到七个小时的钱。 做了16个小时,只能领到14个小时的钱。
: 不知道资方这样的作法有合乎劳基法吗?
: 谢谢
前者有没有违法我不知道,但是后者一定违法。
参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22条第二项、第30条第一项、第35条。
所谓工作时间,指劳工在雇主指挥监督之下于雇主提供之设施或于雇主指定场所提供
劳务或受雇主指示待命等候提供劳务之时间。
所谓休息时间,指劳工于工作时间内自雇主指挥、监督下脱离,自由运用之时间。
若雇主要求劳工于休息时间继续提供劳务,以工作时间论。
以上五点合先叙明。
综观原文,并未载明是否有休息时间,若单以工作时间满八小时,雇主应发给八小时
工资。
若有安排休息时间,则休息时间是否计算薪资,由雇主决定,雇主给薪是劳工赚到,
不给亦不违法。
第二,每日工作时间,上限为十二小时,其中前八小时为正常工作时间,后四小时为
延长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者,得加发工资,前两小时加发三分之一,后两小时加发三分之二。
雇主有权调整每日工时,但劳工有权拒绝被调整,另外调整后每周总工时不得超过四
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