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 5月中有到一间小公司上班 (5/12 到职)
他开33K 周休二日 但是有包含全勤
做了22天之后 老板以不适任的理由通知我不用再来上班
这中间中午有订便当 但会预扣薪水的方式
算起来有点怪怪的 假设全勤是2K好了(没有问过全勤是多少)
31000/30 =1100 日薪
1100*22 =22000 实际工作天数
50*17 =850 便当钱
??? =劳健保自付
但实际只有领到16795
好像不太对...
这样是被依照天数计算了吗??
可否请知道的大大替我解答呢??
另外想问非自愿性离职 若公司不肯提出
那劳工局是否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