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动节遇周日(例假)是否补假?答案: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40小时。劳动节为劳动基准法第37条及施行细则第23条所定之休假日(共12日,与公务员之休假日尚非一致)。前开休假日遇例假或劳工因本法第30条第1项所定正常工作时间修正缩减致无庸出勤之时间者,应予补休。劳工每日工作时间、例假及休假等事宜,应由劳雇双方于劳动契约中约定之。劳雇双方倘约定例假为星期日者,劳动节遇星期日则应补假一日。惟倘劳雇双方约定系将劳动节调移至其他工作日实施放假,则尚无补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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