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六月底搬出租屋处,当时退租时房东清点所有家具、物品
确定都没有损坏后,最后要走的时候我们签了切结书、拿回了押金
那时一切都很顺利
同一天下午房东传了短信给我,说灯泡坏了,要跟我要回那灯泡的钱
后来房东打给我跟我确定什么时候能把钱给他,
我跟他说我们已经签了切结书,我为什么还要还你这笔钱
他说法律上他有两年的时间可以追讨他的损失,
我想请问他说的是真的吗?
(不好意思在下真的不是很懂法律)
然后电话中他一直很强调他退租那天的晚上,他有传短信跟我告知物品坏了,
感觉他想表达的意思就是他有尽责告知,而且是在退租同一天就跟我讲了
我就该付这笔钱
但我觉得都已经是签切结书之后了啊,是不是同一天很重要吗
请问我该怎么伸张我的权益,我们都已经签切结书了
若之后他又说什么东西也是坏的,真的有这法条,我不是又要吞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