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像拍摄契约书
拍摄人尼康(以下简称甲方)与受拍人佳能(以下简称乙方),关于人像拍摄合作乙事,
约定如后:
第一条
双方约定于民国 年 月 日 时至 时假数码公园进行人像拍摄,并由甲方担任拍摄
工作,而由乙方受拍。
如因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无法于前项拍摄时间地点进行拍摄,由双方另行协议
延期或更换地点。如无法达成共识,本契约自动失效,双方应返还已取得之所有利益。
第二条
乙方必须自备拍摄造型,并于拍摄日前与甲方就造型及拍摄风格沟通协商。
前项造型至少应包含 套不同之服装。
第三条
甲方必须自备一切摄影器材,除经乙方同意外,不得携带任何具透视效果之器材。
关于前项摄影器材,除因乙方故意或过失造成器材损坏外,一切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拍摄行为及内容有下列情事者,若为数位摄影,甲方应即刻予以删除,若为底片
摄影,应于冲洗后予以销毁,不得留存:
一、未经乙方同意而曝露其身体部分及内衣物。
二、未经乙方同意而具猥亵或其他不良暗示之动作或姿势。
三、乙方不知情下对乙方所进行之任何拍摄。
四、其他明显有损于乙方人格之内容。
甲方违反前项约定,致生损害于乙方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乙方关于拍摄时之姿势或动作,除具猥亵或其他不良暗示外,或对乙方健康安全有
所危害外,应由双方共同决定,但应以尊重甲方拍摄构思及需求为原则。
第六条
拍摄时若临时发生双方皆无法排除之事由,致无法进行拍摄,除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
外,准用第一条第二项之约定。
前项事由可归责于甲方或乙方者,由该方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关于拍摄所得之照片,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依下列各款处理:
一、照片若为数位档案,甲方应全数复制乙份交予乙方。若为底片,则应由甲方将其
制成数位档案后,复制乙份交予乙方。
二、甲方得将照片张贴于非营利网站供不特定人阅览,惟除适当之美化修饰外,不得
对照片内容进行合成或其他变更,亦不得添加有损于乙方人格之文字或其他图案。
三、关于前款之张贴,若乙方认有不妥,得请求甲方移除。
四、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照片之数位档案或底片交由任何第三人重制、冲洗或
以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对于照片之管理及使用,违反前项各款规定,致生损害于乙方者,应负损害赔偿
责任。可归责于甲方而由第三人对乙方造成之损害,甲方与该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应给付新台币 元予乙方作为拍摄酬劳。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前项酬劳应于拍摄前以现金方式给付全额。
第九条
本契约未约定之事项,应依公平互惠原则决定之,或由双方另以书面方式补充之。
第十条
关于拍摄活动所产生之纷争,应依本契约内容,由双方本诸诚信原则先行协调。无法
经协调解决时,由台湾XX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本契约乙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乙份,以昭信守。
甲方(拍摄人)
尼康
身份证字号:
签名及盖章:
乙方(受拍人)
佳能
身份证字号:
签名及盖章: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