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国立台湾大学校园公共媒体自治时段管理办法

楼主: DATntu (故事是永远不停的)   2008-10-18 02:05:46
※ [本文转录自 NTUSC 看板]
作者: yenjufire (火大了起来) 看板: NTUSC
标题: 国立台湾大学校园公共媒体自治时段管理办法
时间: Sat Jun 14 00:14:30 2008
国立台湾大学校园公共媒体自治时段管理办法
※97.06.02.学生代表大会第二会期第六次常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国立台湾大学校园公共媒体自治时段之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条 【管理单位】
由国立台湾大学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行使本办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三条 【自治时段定义】
本办法所称自治时段为每星期周一至周五中午十二时十分至下午一时二十分及
下午五时十分至下午六时三十分。
第二章 媒体分类
第四条 【短片】
短片系指播放时间不超过三分钟之影片或投影片,内容包括各式社团宣传广告
及自行拍摄之娱乐短片。
第五条 【一般影片】
一般影片系指播放时间不超过十分钟之影片 ,内容限于以下议题:
一、知识宣导
二、学生自治
三、公共议题
四、公益资讯
第六条 【专案影片】
专案影片系指拨放时间七十分钟以内,内容为重大特殊事件之影片。
第三章 审核方式
第七条 【审核单位】
短片、一般影片之稿件由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审核。
专案影片经由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初审通过后,送交学生代表大会常会通过
方可核准。
第八条 【审核内容】
投稿之影片不可含政治立场、讥讽谩骂、侮蔑抹黑、商业利益或其他令观看者
身心不适之内容。
一般影片、专案影片禁止出现各类社团宣传广告。
第九条 【收件方式】
周一至周五学生会值班时间可受理稿件之登记。
投稿者交付稿件时,可选择欲拨放之时段。时段系指教务处行事历所公告之周
数别。
时段内之影片拨放顺序由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排定。
第十条 【审核方式】
若稿件不合标准,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不负责删减修改影片内容,投稿者可
经修改后重复投稿。
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有义务告知稿件不符标准之理由。
第十一条 【稿件过多或不足】
登记影片时间总长度超过自治时段规范之长度,采先登记先录取之标准。
登记影片时间总长度不足时,新闻部暨文化部衡量后可重复播放或将部分时段
转为一般电视频道播送。
第十二条 【救济管道】
投稿者不服学生会新闻部暨文化部裁决时,可向学生会长提起诉愿;若经诉愿
程序仍不服,可向学生法庭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办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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