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1103关税主权沦丧日

楼主: UmbertoEco (Nina Fortner )   2010-11-05 16:45:0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nov/3/today-o5.htm
1103关税主权沦丧日
◎ 王辅仁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财政部发布一则台财关字第09705505100号新令,主要规定:
(一)以后海关缉获厂商违章进口“尚未开放准许间接进口”之大陆物品,
若非属惩治走私条例管制物品,可在二个月内补送输入许可文件,
免依逃避管制论处。
(二)对于本令发布后,所有行政救济中未确定案件,在六个月内如能
取得输入许可证者,非属逃避管制。
(三)停止适用财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台财关字第0890550460号旧令所建立:
“应于厂商虚报违章事实行为成立时,依行为时有关法令审究论处。
不因事后取得输入许可证而免予论处。”之原则。
此令发布后,台湾毛巾工业同业公会随即发表此独对中国违章货品大放水,
将危及国内脆弱产业之抗议文章。
当时笔者身兼财政部诉愿委员,亦于诉愿委员会议中报告此令违法,
并分别向刘前关政司长及法规会陈前执行秘书说明此事严重性,
且于部次长主持之业务会报中报告:“若于违章虚报事证已查明属实后,
再允许事后补证免于处罚,犹如强奸犯行成立后,若能取得被害人事后同意书,
即可免于追诉或处罚般之荒谬。不应就地转成合法,此逾越行政权依法行政之分际,
是违法之函释,且伤害我国海关缉私权。而海关缉私权为国家主权行使重要方式之一,
因此亦无异伤害国家主权之卖国行径。本案问题乃在于处货价一至三倍罚锾
并没入货物之处罚过重问题,唯最低限亦应责令其退运出口,以避免
对国内产业及劳工就业造成伤害。本案宜循修改法律方式解决,
八十九年函释应速恢复适用。”
或许笔者人微言轻,用尽一切行政管道迄今财政部并无任何反应。
实际上此新令发布后,涉及须重新审核发证之案件恐有数千件之多,
其中重新获得许可发证之案件亦恐有数百件,国库损失可观,
对国内产业及劳工就业之影响当然造成不少冲击。
财政部此令发布后,经济部不愿单独负责此事后发证工作,
财政部不得不站出来与经济部共组小组,共同负责审核发证工作。
刘前司长临退休前,或良心发现不愿单独承受此“违法卖国”指控,
乃坦承“本案是部长交办”。至此我才恍然大悟本案违法、滥权、渎职、卖台之
始末原由。为让全民了解十一月三日是我国海关的耻日,
并基于“维护台湾国家主权完整独立是全民责任,身为公仆更不可轻易毁损”的信念,
我乃书写本文。
(作者现任财政部参事,曾任财政部法规会执行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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