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最新版规(发布起即刻生效)

楼主: hgsh4 (萌了...)   2007-11-13 02:37:17
Zastrology板(以下均由本板代称之)为公开之版面,故开放与不同族群之板众
使用,为维持星座板之板务运作顺利与多元性发展,同时与上层管理者拥有良好之
沟通,特别设立此规范,基于维持星座板使用者间之信任,故本板之板务管理由使
用者之代表(以下均由板主代称)执行管理,其福利将由所有板众共享之,故规定此
板之运作方式以利本板目标之进行无碍。
1.本板以交流占星学、星座个性分析、星座命学相关资讯为主旨,欢迎板众踊跃参
与讨论或提供资讯,以利本板达到兼具学术性质与娱乐性质多元化发展之目标。
2.非12星座板板主、12星座带小组长、群组长、站长,禁止使用[公告]分类发文或
回文,违者该文章会被设S ,24小时之内不修改分类或是删除者,劣文一支。
若是对于该公告有任何意见,欢迎寄信至板主信箱讨论或是另起标题,请不要直
接回复该篇公告。
3.本板不欢迎注音文(注一)、火星文(注二)、空白文(注三)、一行文(注四)、无意
义灌水文。违者文章前面会出现S ,24小时之内没有修正或砍除,劣文一支。
4.本板不欢迎广告文(注五)、命盘文(注六)、连锁文(注七)。广告文跟星座活动无
关者,直接砍除且劣文一支,命盘文若在24小时之内未砍除者,劣文一支。
5.禁止在发文、回文、或推文里出现谩骂、吵架、挑衅、酸人、人身攻击的字句。
违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以上水桶两星期,情节轻重由板主判断,严重者直接水
桶!并由板主决定期限。
(吵架文在公告后锁文禁推,再回文者一律砍文并记警告。)
6.禁止随意篡改他人推文。此举为伪造,若经板友举发,原发文者水桶一个月。
7.禁止将私人恩怨带到板上、随意散布他人资料。违者劣文一支。
(协寻失踪人口者不在此限。)
8.新闻报章与转贴资料,均需将资料来源(网址)出处完整填上提供查询,确保资讯
真实性与完整性。若是该转录文章没有附上出处,文章会被设S ,备份到精华区
之后不定期砍除,不会被设劣文。
9.评论性文章有引用资料,也请尽最大能力提供资料的来源,以查证资料的正确性。
对于非阐述事实的资料(例如模拟情境的问题),也务必标注清楚,以确保不至于
也被引用错误。

10. 关于他板转录文︰
a.转录前需经原作者同意。(系统公告、法规、新闻等公众性质者,不在此限。)
b.禁止转录他板引战文、或扰乱版面秩序文章。违者劣文一支。
11. 对板务有任何问题、建议,或对水桶处分有异议者,请寄信至任一板主信箱。
(板友们也可互相帮忙监督、提醒、检举,以维持版面正常运作。)
12. 以上未明确列出之规范,乃依中华民国法规及PTT站规处理。若有未尽事宜,
12星座板主群得随时讨论、修订、补充之,并做最后裁决。
13. 本板规经公布之后立即生效,修定时亦同。
本板规不溯及既往,也请各位务必遵守及配合。
14. 自己的言论请自行负责,如有牴触法律请自行承担,一率不代表本版之发言。
若是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甚至跟法律刑责有关者,一概与本板无关。
注一︰注音文:能以国字表达之情形请回避使用注音,欲表达其他语言或声韵则不在
此限。
注二︰火星文:造成阅读、理解困难之文章。
注三︰空白文︰内文空白者。
注四︰一行文:不论纵横斜或者是曲线,内文只有一行。
注五:广告文:内文、推文、签名档内涉及任何商品或商业活动之推销。
注六︰命盘文︰内文为询问自己跟对方的命盘是否相合以及请求看个人盘,本板为公
共板亦非免费算命馆,若是有这样的疑问请私下寄信跟占卜师讨论或自行看盘后
提出自己的诠释让板上的占星师们共同讨论之。
注七︰连锁文︰内文即为把此篇文章转到多少个人,会怎样的的文章。
谢谢您的仔细阅读及合作!
板务不喜欢动刀,自己不犯规板务也不会当坏人。
[附录]
有鉴于本板常有许多从各论坛或是网站里面复制或转录他人文章到本板,为避免
不必要的纷争,请先了解下列关于网络上面著作权法相关条例,若有不周全的地方,
也请法律专业板友不吝赐教。
网络著作权法︰http://xs3.tcsh.tcc.edu.tw/~jhy/data/property/aboutqa2.htm
著作权法全部条文︰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2.asp
一、电脑网络使用行为与著作权相关规定之说明
行为方式 行为性质 著作权 法条
转贴(repost)属著作权之资讯 重制 重制权 著作权法第22条
传送(forward)属著作权之资讯 重制 重制权 著作权法第22条
将BBS上属著作性质之资讯制作精华区 编辑 编辑权 著作权法第16,17条
标示作者 姓名表示权 著作权法第28条
改作 改作权
更改文字 禁止不当改变权
第 十六 条
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
不具名之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权利。
前条第一项但书规定,于前项准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设计,并加冠设计人或主编之姓名或名称。但
著作人有特别表示或违反社会使用惯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于著作人之利益无损害之虞,且不违反社会使用惯例
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称。
第 十七 条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
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第二十二条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专有重制其著作之权利。
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影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
前二项规定,于专为网络中继性传输,或使用合法著作,属技术操作过程中必要
之过渡性、附带性而不具独立经济意义之暂时性重制,不适用之。但电脑程式不在此
限。
前项网络中继性传输之暂时性重制情形,包括网络浏览、快速存取或其他为达成
传输功能之电脑或机械本身技术上所不可避免之现象。
第二十八条
著作人专有将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编辑成编辑著作之权利。但表演不适用之。
二、电脑网络利用著作须知
(一) 网络管理者:
1.BBS站站主应声明本站可以转贴,不愿被转贴者,请勿POST或另加注明。
2.制作精华区,应征得著作财产权人重制、改作及编辑之授权,并标示原作者之姓名
或保留其签名,且勿改变著作之内容,否则即属侵害著作权。
3.提供园地鼓励网络使用者非法上载著作,侵害重权。
4.明知为非法上载之著作,而留在网络供他人下载使用,视为侵害著作权。
(二) 一般利用者:
1.属著作性质之资讯如为公共财产(Public domain) 即无著作财权,任何人自由利用,
利用时不可侵害作者之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同一性保持权。
2.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所定之合理使用之情形,得迳行利用网络上
属著作性质之资讯。
3.属著作性质之资讯如非公共财产,又不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在前述表列1-16之行
为,均应先征得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否则即属侵害著作权。
(三)侵害著作权,依著作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第八十八条,规定负民事责
任,另依著权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五条规定负刑事任,刑期最重为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以下罚金,如为常业犯则为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四十五万以下罚金。
本版版规由whitedog0104 hgsh4共同撰写
参考资料:
西斯版版规(由副长所撰)
黑特版版规(由wwwea所撰)
著作权法
以上hgsh4
2007/11/13 02:46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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