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asdf159000 : 认真问一下水井规费到底是什么? 07/30 09:10
认真回…
依据“水权登记收费标准”,“合法”水井的所有权人每三年须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简称水井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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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林水井规费争议始末
一、延缓地层下陷并照顾农民生计,地方配合中央推动既有水井“条件纳管”取代“唯一
填塞”。
为了延缓云林彰化地区地层下陷,确保高铁行驶安全,在民国102年以前,中央采取的政
策是只要查获违法水井便封井填塞,云林是农业大县,农业用水关乎农民生计,因此云林
县政府不断向中央请命,应该辅导既有水井合法登记,而不是阻断水源、阻断农民生路,
并建议中央应以“条件纳管”取代“唯一填塞”井。
终于,中央在民国104年12月18日完成修改地下水管制办法17条之1(106年地下水管制版
法修正全文后已无本条号),以及在105年9月13日完成修改水利法施行细则64条之1,正
式赋予99年8月4日前既有水井合法化与免于填塞之依据,有了法源依据,县政府也开始大
力推动既有水井合法纳管登记。
而且完成登记后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例如:使用土地、水源及设施符合有关法令规
定者可以请领灾害救助金、取得土地容许使用及养殖渔业登记证、重大公害补偿对象及水
井损坏可依法重凿等诸多好处。
二、合法水井衍生行政规费,造成农民不谅解,对非灌排区农民亦不公平,县政府决议永
久停征。
然而,水井合法纳管后,每3年就必须收取行政规费,这项规费是根据水利法第90条所收
取,早在国民党执政时期就已行之有年,至少可追溯至民国50年代台湾省政府即要求地方
政府收取这笔规费,不过水利法第90条并无明文收费标准,虽然经济部在民国83年12月12
日曾“公告”水权登记规费征收标准,但“公告”不具“法规命令”之效力,直到民国90
年10月24日经济部才正式以行政命令订定“水权登记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明文化,可是
多数农民过去凿井均未合法登记,从来没使用水权须缴交规费的认知,甚至误以为是云林
县政府刻意刁难农民,进而抗议此项纳管政策。
当时县政府也体会民众对于征收规费之为难,并依地下水管制办法首次核准水权年限不得
超过3年之规定,在民国106年4月24日决议至109年之阶段,停征农业用水井及家庭自用水
井的规费。
但大家仍疑虑3年后会不会有变量,为了彻底解决争议,且考量县内农田水利设施系统未
完备,灌溉区内农田免纳水租,而灌排外区域农田,农民为保护农地,确保农业生产,不
仅须自行花钱凿井,还须缴纳水井规费,造成农民重大负担,对农民也显不公平,县府深
入研讨后,在民国106年12月7日决议,后续农用水井行政规费概估3.3亿,将由县府每年
编列预算完全吸收,减轻农民负担。
三、“水井规费将复征”谣言四起,阻碍政策推动,造成农民恐慌。
原本争议应该就此落幕,免缴水井规费政策完全系县府基于照顾农民,所做的重大决策,
决不会朝令夕改;可是近期却遭张丽善立委拿来做成选举的攻击手段,明知3.3亿元预算
是逐年编列,仍诬指县府编列当年度仅编列1.8亿预算,其余的是为了选后将进行收费,
来造成农民恐慌,却未见到张立委任何向中央要求修法的作为,只在地方放话却在中央无
话如此挟农民之痛逞自己之意的行为,实则令人于心不忍!这样的恶意心态应当虚心检讨
,向农民诚挚道歉!
四、嘉惠全台农民、杜绝谣言,地方、中央合力修改法规,永免水井规费。
为落实永不收费政策,同时也让全台湾近260万农友都能跟云林县农友一样受惠,进一步
彻底弭平谣言,民国107年5月10日县府正式函请经济部修订“水权登记收费标准”第8条
规定,尽速修改法规,免缴水井规费,以减轻农民负担,符合广大辛劳农民朋友的需求。
终于,在民国107年7月19日,行政院赖院长政策裁示中央推动修法,指示由经济部水利署
修正免去“水权登记收费标准”规定之每口履勘费及登记费,落实照顾农民,全国农业水
井永免水井规费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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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节录自李进勇 2018.07.20 脸书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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