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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中华民国100年1月5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90226825C号令修正
第一条 本标准依大学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高级中等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满日间部二年级下学期或夜间部三年级下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二年
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
(二)修满日间部三年级上学期或夜间部四年级上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一年
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
(三)修满规定年限后,因故未能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
二、五年制专科学校及进修学校肄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满三年级下学期后,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转学
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
(二)修读四年级或五年级期间,因故失学离校或休学,或修满规定年限,因故未能
毕业,持有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
三、高级中学及职业进修(补习)学校或实用技能班三年级(延教班)结业,持有结
业证明书。
四、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持有高中、高职或专科毕业程度及格证明书。
五、知识青年士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
六、国军退除役官兵学力鉴别考试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证明书。
七、军中随营补习教育经考试及格,持有高中学力证明书。
八、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普通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九、持大陆高级中等学校肄业文凭,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检覈通过或采认,并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技能检定合格,有下列资格之一,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一)取得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后,从事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二)取得乙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乙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后,从事工作经验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
十一、年满二十二岁且修习教育部认可之非正规教育课程累积不同科目课程达四十学分
以上,持有学分证明。
十二、空中大学选修生修毕四十学分以上(不含推广教育课程),成绩及格,持有学分
证明书。
第三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硕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在学士班肄业,未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后一年,因故退学离校或休学,自规定修业
年限最后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满二年,持有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
二、修满学士班规定修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自规定修业年限最后一年之末日起算已
满一年,持有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
三、在大学规定修业年限六年(含实习)以上之学士班修满四年课程,且已修毕毕业应
修学分一百二十八学分以上。
四、取得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后,其为三年制者经离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经离
校三年以上;取得专科进修(补习)学校资格证明书、专科进修学校毕业证书或专
科学校毕业程度自学进修学力鉴定考试及格证书者,比照二年制专科办理。各校并
得依实际需要,另增订相关工作经验、最低工作年资之规定。
五、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六、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于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后,曾从事工作经验三年以上,
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第四条 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博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硕士班学生修业满二年且修毕毕业应修科目与学分(不含论文),因故未能毕业,经
退学离校或休学一年以上,持有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附历年成绩单,并提出
相当于硕士论文水准之著作者。
二、大学毕业获有医学学士学位或牙医学学士学位,经有关专业训练二年以上,并提出
相当于硕士论文水准之著作者。
三、大学毕业获有学士学位,从事与所报考系所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并提出相当于硕士
论文水准之著作者。
四、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且从事与所报考系所相关工作六年以上,并提
出相当于硕士论文水准之著作者: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一、二、三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前项各款相当于硕士论文水准之著作,由各大学自行认定。
艺术类或应用科技类相当于硕士论文水准之著作,得以创作、展演连同书面报告或以技
术报告代替。第一项第二款所定有关专业训练及第三款、第四款所定与报考系所相关工
作,由学校自行认定。本办法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原第
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资格者,于本办法修正施行后五年内,得依原规定报考大学博士
班入学考试。
第五条 国外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学历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者,
得准用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办理。
修业年限少于国内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之国外同等学校毕业生,得以同
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但大学得增加其毕业应修学分,或延长其修业年限。
国外专科以上学校学历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者,得准用第三
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办理。
军警校院学历,依教育部核准比叙之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标准所定年数起迄计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规定起算日,计算至报
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一、离校或休学年数之计算:自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所附历年成绩单
所载最后修满学期之截止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二、专业训练及从事相关工作年数之计算:以专业训练或相关工作之证明上所载 开始日
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第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