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到主管机关来文的公文都是用行车“纪录”器,觉得有疑惑。
根据根据行政院公布的〈法律统一用字表〉的规定:
凡作为名词时要用“纪录”,作动词时则用“记录”。
但这里我就开始有疑问了,那么“行车记录器”跟“行车纪录器”
就我的解读应该是行车记录器,代表是一个会记录作用的工具
在教育部重编国与辞典修订本网站:http://dict.revised.moe.edu.tw
以“纪录器”查不到使用资料,但以“记录器”有查到【飞航资料记录器】
因此代表我原先用法应该是正确的。
在看到“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第 18-1 条:
汽车未依规定装设行车纪录器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一万二千元以上二
万四千元以下罚锾。
汽车装设之行车纪录器无法正常运作,未于行车前改善,仍继续行车者,
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
未依规定保存行车纪录卡或未依规定使用、不当使用行车纪录器致无法正
确记录资料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九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锾。
违反前三项之行为,应责令其参加临时检验。
就上述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却是用“纪录器”,我就纳闷了
到底应该是“记录器”或是“纪录器”才是正确的用法?
毕竟记录器代表他是一个会写的工具,若是法规里的行车纪录纸就无疑问
因为代表的就是一张被记录的纸,所以用“纪”。
从这里来看,我还是比较倾向“记录器”才对
记:http://dict.variants.moe.edu.tw/yitia/fra/fra03785.htm
纪:http://dict.variants.moe.edu.tw/yitia/fra/fra0308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