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个比方好了
某委员平常为非作歹多次惹起民怨,然而有权利的选民看不下去,
毕竟多次屡劝不听,只好使出终极手段-罢免。
结果该委员反而不但不听,除了继续乱下去外,竟然抢先一步先
提案修改罢免法,让你连罢的机会都没有。
最后该委员表示:我没有为非作歹,而且我是为民服务。
vs
某频道侵权在先,于是卖出的总代理商,行文要求某频道不得在
数位机上盒播出其内容,否则终极手段是断讯。
结果某频道不但照样播出,而且还先去法院申请假处分,
让你连断都没得断。
最后该频道表示:我并无侵权,而且为什么要让观众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