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面推文好像没被注意到
决定来发个文
缔结买卖契约的时候
买方卖方都有某些权利跟义务
这篇只说明民事上买方的义务
原po与推文出现的争议是:
买方是不是只需要付钱而已??
付了钱却不领货需不需要赔钱?
我们的立法者告诉大家说
买受人除了负担“支付价金义务”,
还会有“受领标的物义务”(简称“受领义务”)
受领标的物义务,在不动产买卖,应该还包含协同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义务在内。
受领不但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义务,而且性质上是主给付义务。
所以买受人不受领,不只限于“受领迟延”,同时限于“给付迟延”,这是买受人受领迟
延的双重效力。
法律依据是民法367条
这个规定从1929年制订后直到现在都没更动过。
https://i.imgur.com/NC8xsZb.jpg
买方的给付迟延=买受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给付可能而未为给付之意。
买方的受领迟延=买受人对于已提出之给付 拒绝受领or不能受领之事实。
包装纸购买后无法退还给原料商、
胶带黏贴后无法再次利用、
处理出货的时间劳力逝去而无法取得应有利润,
这些亏钱的地方都会归类为迟延损害~
卖方均得请求赔偿
迟延给付中陷于不能给付(例如食品过期了无法食用、化妆品过期而无法再被利用),则
自此时起,依不能给付的规定来决定买方的责任。已经发生的迟延责任则不因而消灭。
在外国,法国多数的学者及法院也认为受领是债务人的义务;德国多数则认为债权人没有
受领义务。
在台湾当然是依照内国法,照着上述规定来用。
最高法院 64 年度台上字第 2367 号民事判决认为说,这种规范的目的在于“让卖方(债
权人)得催告后解除买卖契约(依据民法254条)”
https://i.imgur.com/sCOl2jT.jpg
少数意见如杨芳贤老师就主张:“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之义务,有别于财产权以及价金,
性质上并非买卖契约之要素,亦未决定契约之类型,而且亦非对待给付之一部,原则上并
非主给付义务,而仅系从给付义务,故买受人受领标的物迟延,出卖人仅得依第229条以
下请求迟延损害之赔偿,尚难迳行适用第254条规定解除契约”。
如果依照多数意见来看,我们去虾皮订货完一定要领货ㄛ
当然,以上都是在讲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形(Default rule)
如果买方卖方约定好 领货前解约产生的损失都由卖方承担
那就按照“契约”来走唷
现实中怎么运作 跟法规怎么订 难免有点落差
这边就只交代法规范中“民事责任”的部分
至于是否成立刑事责任中的诈欺、毁损?
我们别篇再来讨论ㄦ
结尾没有胡歌老公业业老公
※ 引述《loverick》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Gl18KmI.jpg
: https://i.imgur.com/q5A43xg.jpg
: 大家要小心
: 买东西不取货可能会被提告
: 看起来是卖食品的
: 虽然网络有七天鉴赏期
: 但不要买了不取,人家有告成功
:
作者:
jameshcm (亿载金城‧武)
2022-09-25 15:03:00老板娘,来一杯特殊酱汁的红茶冰
作者:
loverick (可爱又迷人的角色)
2022-09-25 15:48:00我是原po,不过我没有被告啦哈哈哈哈,是我看到社群讨论贴上来,但我很感谢你的专业分享喔!
作者:
onomedu (edu)
2022-09-25 16:01:00好文,专家能否以特别法消保法来解说
作者:
waakye (明天的太阳)
2022-09-25 17:25:00你写的都对啦,只是现在谁会去催告、谁会去开启民事诉讼?搞这些浪费时间,不如选个好平台进行交易
@loverick 我该改成“原po与推文提到的争议”才对ㄦ@onomedu 消费者保护法是只适用在企业跟一般消费者之间ㄛ虾皮上的小卖家应该不算企业
二、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虾皮上的小卖家怎么会不算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