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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不慎擦撞!OL过马路遭顶胸 他不起诉抗罚仍败诉
新闻内容:
新北市1名OL小萱(化名),先前上班途中过马路时,遭易姓男子用手肘狠撞胸部,她随
即拦下对方理论,易男则回:“是妳胸部撞我手肘。”,小萱愤而报警处理,新北市府认
为,易男构成性骚扰,因此裁罚2万元;易男提起行政诉讼抗罚,反控小萱侵入他的个人
空间,而且检方已不起诉,但新北地院认为,新北市府裁罚有理,因此判易男败诉。
检警调查,去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小萱欲前往捷运景平站搭车,行经景平路180号的行
人穿越道时,易男从她身旁经过,并以手肘猛撞小萱胸部,她随即回头叫住对方,一开始
易男并未理会,直到她追过去拦住对方,易男才说:“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妳
应该要闪开”,她随即前往派出所报案。
小萱还说,当时易男声称手很痛,她便怒呛对方很无耻,易男则回呛她更无耻,造成她身
心受创严重,所以她前往医院就诊,医师认为她罹患焦虑及失眠等症状,胸部也有挫伤情
形。
新北市府依《性骚扰防治法》裁罚易男2万元,但检方勘验监视器画面后发现,双方行进
中不慎引发身体擦撞,易男并非故意触碰对方胸部,因此予以不起诉处分。
易男随即提起行政诉讼抗罚,主张性骚扰调查小组3名成员全是女性,不符合性别平等原
则,而且3女问题立场偏颇,明显硬扣他性骚扰的帽子;再者,小萱距离他不到1公尺时,
突然转向朝他而来,这代表对方并不尊重他的个人空间,可以视为攻击预兆。
法官勘验监视器画面后发现,起初小萱走在行人穿越道边缘,接着靠中央前进,与直行的
易男碰撞,但易男可以及时侧身或闪避,左手肘仍与小萱胸部发生碰撞,就算不是故意性
骚扰,仍有过失责任。
法官认为,检方认定双方行进中不慎身体擦撞,因此易男不构成《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
第1项“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
处”,但易男仍触犯同法第2条“对他人实施违反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认定
新北市府裁罚有理,因此判易男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新闻连结:
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177359
心得:
过马路被撞就算了 还要被告 有够虽小
妳各位女孩们怎么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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