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有针对遗产的特留分很奇怪,我随便举一个例子
A生前可能跟兄弟姊妹毫无来往联络
可是却可以在A去世的时候,来领他的遗产
假使A有结婚却没小孩,纵使A在生前立遗嘱说要将遗产全部给配偶
可是有立遗嘱,一样是白搭没用,兄弟姊妹照样可以来拿民法上他们的特留分
这样不是很奇怪吗???A生前都是他老婆/她先生在照顾,医药费也是另一半在张罗
兄弟姊妹豪不关心,也未对A有任何付出
可是为什么在A死后,还可以跟A的配偶争夺遗产??这不是很诡异吗?
这样不是也违反当事者的意愿呀
但就算A有立遗嘱也没用,现行民法还是要分给兄弟姊妹,那这样民法不是违反人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