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包老公外遇!法官罕认“配偶权不存在” 正宫提告求偿吞败
记者陈韵如/台北报导
北市一名正宫抓包丈夫外遇,不仅经常在深夜遇小三热线,还在外手牵手,明显有婚外情
,愤而对小三提告求偿。不过,法官审理后认为,法院大法官已宣告通奸违宪,,因此不
应承认隐含配偶为一方客体,受一方独占、使用“配偶权”的概念,最终判正宫败诉。
根据判决,正宫主张,丈夫经常与小三深夜热线,这已超出一般交友范畴及界线,没想到
,她却又抓刀,丈夫在外与小三手牵手,明显已有婚外情,因此决定对小三提告求偿。
对此,法官认为,通奸罪的规定,经司法院大法官以释字第791号解释阐明限制人民宪法
第22条所保障的性自主权,违反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自2020年5月29日公布日起失效,
这也代表,我国宪法对于婚姻约束配偶双方的忠诚义务,已不再强调婚姻的制度性保障,
转为重视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平等、自主之“个人”(性)自主决定权。
法官认为,配偶彼此间为相互独立自主的个体,不因婚姻关系所附的忠诚义务,而有支配
他方意志或自主决定的特定权利,因此在前述宪法典范变迁的脉络下,不应承认隐含配偶
为一方客体,受一方独占、使用的“配偶权”概念,也因此正宫提告求偿属无据,最终判
正宫败诉。全案可上诉。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227/21553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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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法官真猛,有大法官的风范
判决直接洗脸民法19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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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以金额赔偿之请求权已依契约承诺,或
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分法益
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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