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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utw (Formosan)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爆卦] 交通违规放水修法案将于明天送委员会审查
时间: Tue Apr 13 22:49:09 2021
立法院第十届第三会期交通委员会第七次全体委员会议就在明天!
由陈大立委欧珀等 19 人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条文修正草案
即将付委审查啦!
原本的第七条之一是
“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陈大立委欧珀等 19 人想把它改成
“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先给予劝导,若同一违规事实再犯者,即予举发。但行为终了
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给予的说明是
“一、据警政署统计指出,交通违规民众检举案件从 106 年至 108 年的数量分别是
2,919,281 件、3,170,452 件、3,914,742 件,显见民众检举案件有逐年递增的趋势。警
方对于日益增多的检举案件须善尽查证责任,而民众检举案件增加,相对执法人员的负担
也增加,未必透过警民合作就能有效减轻警力负担,实有修法之必要。
二、另外,随着智慧型手机日益普及,民众检举案件似成常态、甚至有检举达人的出现,
虽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之一有民众得以检举的法源依据,但民众通常透过智
慧型手机拍照检举,不同于交通违规案件由执行公权力之执法单位开罚,大多透过标准检
验器具来认定取缔。基此,民众以手机检举为器材不若执法单位的器具定时受检,其产生
误差的疑虑容有合理怀疑性。为免过多民怨,民众检举案件若非重大交通违规,实应先给
予违规者一次劝导机会,爰提出本次修法。”
提案人:陈欧珀
连署人:庄竞程 陈亭妃 赖惠员 赖品妤 庄瑞雄
林楚茵 吴玉琴 杨 曜 黄国书 黄秀芳
王美惠 邱泰源 刘世芳 陈明文 洪申翰
何欣纯 林宜瑾 范 云
关系文书: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1/14/LCEWA01_100114_00063.pdf
而另一方面,由郑大立委正钤等 24 人也提出了相似的修法内容,想把它改成
“对于违反本条例之行为者,民众得叙明违规事实或检具违规证据资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
机关检举,经查证属实者,应即举发。但行为终了日起逾七日之检举,不予举发。
对于不影响交通安全之违规检举案件,应先开立劝导单,其类型由主管机关定之。”
给出的理由是
“二、民众检举交通违规逐年攀升,109 年上半年检举 273 万多件;警方统计实际举发有
180 万件,检举案超过半数是对交通安全影响不是很大的违规停车,多数民众已出现检举
浮滥、耗费警力状况,拟修法规范警方民众检举案应“先劝导再举发”。
三、《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立法目的是欲追求于警力有限情况下,借由民众透过适当
管道检举,以舒缓警察负荷,但结果却造成民众常态性之检举,警方接获民众检举,即有
举发义务,而无任何裁量余地,反而造成警察沉重负担,显与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并衍生
社会之纷争与不和谐。”
提案人:郑正钤
连署人:陈玉珍 翁重钧 郑天财 Sra Kacaw 张育美
谢衣凤 李贵敏 李德维 吴怡玎 陈以信
吕玉玲 廖婉汝 鲁明哲 陈雪生 洪孟楷
林文瑞 徐志荣 叶毓兰 林德福 孔文吉
林思铭 吴斯怀 温玉霞 蒋万安
相关文书: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2/02/LCEWA01_100202_00068.pdf
“路边停一下又不会怎么样,并排停车又不会怎么样,停在人行道上又不会怎么样
我有打双黄灯耶,买个便当而已停一下又没关系,你行人自己要绕过去啊!”
为了社会的和谐,在两大党的支持下,看来以后上面的违规就劝导就好囉 ^_<
至于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乖乖找车位的人,你们在立委诸公的眼里跟白痴没两样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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