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是台湾法官有问题,还是我理解有问题?

楼主: 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   2021-04-05 12:32:22
就检方目前掌握的事实
事故的发生是肇因于李嫌的停车疏失
这跟他是否是为了偷施工 或是其他原因没有关系
不论他是基于什么原因到工地 都不会影响到过失致死的责任
而目前能够掌握的证据部分
人证 李嫌自承车是他停的
物证 按车身编号也证明车所属于他有所的工程行
就差不多足以定罪了
至于说共犯的部分也很难成立 因为停车只要一个人就能做了
更何况共犯之前还要有所谓的"犯意联络" 通常以故意犯居多
如果把当天一同在场的其他工人也纳入共犯嫌疑 显然有些扩张
简单说 目前将李嫌定罪的证据资料都有了
所以从保全证据的角度去羁押被告 理由比较薄弱
而且羁押可以抵刑期 现在押他
将来他也是提早出狱
※ 引述《x111222333 (试验者)》之铭言:
: 我在说太鲁阁出轨案的那个主嫌被法官50万交保啦!
: 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
: 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
: 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
: 一、逃亡或有事实足认为有逃亡之虞者。
: 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当
: 理由认为有逃亡、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 根据新闻挖出来的老底
: https://i.imgur.com/xzGfDXI.jpg
: 这个主嫌根本前科累累!
: 还有伪造文书的纪录
: 法官是凭什么认为他不会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
: 而且根据最新的现场照片,被发现他还有一堆施工人员当时都在事故现场
: 根本不是像一开始宣称的,是他自己一个人假日跑去巡视
: 搞不好根本在偷施工
: 这代表他从头到尾就不老实
: 结果法官把他放出来交保,不是根本放他出来把证据湮灭掉?
: 所以是我对羁押的法条认知错误?
: 还是法官的脑袋错误?
作者: joehou (北投阿部宽)   2021-04-05 13:58:00
作者: FF14 (太十四)   2021-04-05 22:09:00
简单说, 过失没有共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