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性侵犯强制治疗无期限? 大法官:不违宪

楼主: tibo96033 (鲤鱼)   2020-12-31 16:45:52
新闻标题:
性侵犯强制治疗无期限? 大法官:不违宪但警告性宣示
犯乘机猥亵的卢姓男子在服完刑后“强制治疗”逾9年,加上其他法官也认为刑法、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等相关条文有违宪之虞,皆声请释宪。大法官今作出释字第799号解释,指
相关条文部分大致合宪,但未让当事人陈述意见,应在2年内改善。
遭质疑违宪的法律包括刑法第91条之1第1项规定“有再犯之危险”、第2项规定“再犯危
险显著降低”,是否违反法律明确性、宪法罪刑法定原则及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之保障?
而包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条之1第3项,未规定强制治疗之最长期间,是否违反宪法人
身自由保障、比例原则?
此外,性侵犯有无治愈可能、有没有其他替代方式可达到“再犯危险显著降低”程度;相
关条文未规定每年鉴定、评估结果,如加害人未达“再犯危险显著降低”,应经法院审查
,给当事人或律师到庭陈述意见的机会,有无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
大法官认为,即使经过长期治疗也无法降低危险性,长期治疗下去等于以治疗之名终身监
禁。
声请人之一、云林地院法官官潘韦丞认为,依释字第636号解释,法律明确性原则若涉及
严重拘束人身自由的情形,应严格审查,现行强制治疗制度是不定期、甚至可能造成永久
的拘禁,因此应从严认定法律明确性。
潘韦丞主张,接受强制治疗的人,一旦再犯危险降低至“可以强制治疗以外之方式,将行
为人之再犯危险控制在立法者可以接受的程度”,就应转向其他替代措施;若强制治疗无
效,在极度严格的检视后,才转向保安监禁制度。
声请人律师团指目前实务上的治疗处所只有台中监狱附设培德医院,而且生活起居、饮食
和受刑人一样,律师质疑这只是“披着医院外皮的监狱”。律师认为,刑法第91条之1的
规定明显违反比例、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保安处分的目的是在改善行为人的品格和保护社
会安全,不应是藉著受处分人的痛苦去达到其他的社会目的。
法务部次长蔡碧仲强调,强制治疗制度不是刑罚,而是以治疗、复归社会为目的的保安处
分,强制治疗的对象都是有再犯风险的高风险性侵犯,且每年都有评估。卫福部司长张秀
鸳认为性侵犯刑后强制治疗,是要矫正精神异常、异常人格和行为,达到预防再犯目的。
大法官主席许宗力表示,刑后治疗是治疗,非刑事处罚,从宪法观点来看,强制治疗制度
要与刑事处法区隔,如整个强制治疗制度等同刑事处罚,强制制度会被视为违宪,因此作
“警告性宣示”,相关机关3年内要改善硬、软件环境3年后若有新的声请案件,以后不排
除宣示违宪。
新闻连结:
https://reurl.cc/j5bZgq
心得:
刚刚听司法院直播,应该是警告性合宪解释,司法院网站有解释文和理由书还有各大法官
的协同及不同意见书。
释字799:https://reurl.cc/7o6Q71
※ 根据板规9,需附心得至少二十字繁体中文字。
作者: mystage (亭)   2020-12-31 18:52:00
好事啊,但是我们司法医院量体没办法容纳,应扩增
作者: KENGOD0204 (断舍离)   2020-12-31 19:24:00
作者: psy792 (七逃郎)   2020-12-31 20:01:00
异常人格和行为不是精神疾病!
作者: Nowitzki40 (孤寂流年)   2020-12-31 23:10:00
好险
作者: musquirrel (musquirrel)   2019-01-01 00:25:00
好事啊,才不会有人又假藉精神疾病之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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