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chech (ILoveMyWife)》之铭言:
: 精神科相较于其他科别,由于求助的病患有可能具有创伤经验,在治疗期间,治疗场域
: 外的立意接触应该是禁止的,不只是移情上容易造成个案的混淆,而且,也是对病患的
: 剥削,严重违反执业伦理。
: 不论是性行为、金钱借贷、无偿劳务都是。
: 这绝对是在训练过程中,老师们耳提面命的。
: 而且,一旦发生,不仅对当事人有影响,也影响其他人求助的意愿。美国各州规定不一
: ,从结束治疗两年后才允许有感情关系到终生禁止都有。但在治疗期间,绝对是禁止的
: 。
: 类似的不当接触,医疗、心理治疗、咨商辅导,甚至NGO的志工我都听过。最惨的还曾经
: 造成治疗者死亡。
: 这个案件,适用刑法228条:“对于因亲属、监护、教养、教育、训练、救济、医疗、公
: 务、业务或其他相类关系受自己监督、扶助、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处
: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项情形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想请教法律问题。
原PO当事人在过程中似乎曾跟医生确认彼此是否交往的关系,
也因为彼此这种不明确的关系造成当事人精神上的困扰,
如果医生在事后确认彼此交往关系,那是否就不构成刑法228呢?
也就是说,原本合意有瑕疵的性交,是否会因为事后双方关系而使瑕疵愈合呢?
再者,就算没有正式的交往关系,那暧昧的关系算吗?
利用权势或机会的情况下,就算得到对方同意也同样论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