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了一下高公局的法条
1)内侧车道为超车道,超车后如有安全距离应驶回原车道。如未驶回原车道,致堵塞超车
道行车时,将加重处罚。
(2)小型车于不堵塞行车状况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驶于内侧车道。
仔细看了一下
第一条很合理
第二条就有争议了
假如速限110
不堵塞行车状况下有排除使用宽限值(比如开111)或超速的车吗?
假如排除了 那以最高速限开的小车又怎么会
堵塞行车状况呢?
加了不堵塞行车状况的但书似乎多此一举
所以可能是没有排除比较合理?
推测可能原因也许是警察要小车让路 然后才可以有业绩赚超速罚单?
而且由前车决定后车是否超速要不要让不合理吧
前车如果是快乐表 定速110实际只有107
那实际109就算没超速还是被挡到了
所以有无超速还是由警察机关的仪器认定比较合理吧
这个条文 要怎么解读比较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