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df1212 (你是天使^0^)》之铭言:
: 我在七月底的时候相亲,对方看起来还挺正常的
: 交换连络方式后就解散了
: 没想到却是恶梦开始
原文恕删
小弟是警职人员,就法律和实务面给妳建议
首先是妳的状况是否有适用的刑事法令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暴法适用对象为家庭成员,所谓家庭成员指的是: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4、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所以就妳的案例来说,相亲对象显然不是本法的适用对象。
二、社会秩序维护法
比较类似情况的有第68条第二项
借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但可参考本则新闻
https://reurl.cc/0oV7lY
法官认为,社维法规定必须借端滋扰“住户、工厂、公司行号、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的
场所”才构成,张女是个人,并非住户,不符合要件,因此裁定不罚。
苗检主任检察官林李嘉表示,这种情况目前确实是无法可管,连刑法、社维法都使不上力
。
因此本案情形应不适用社维法规定。
三、性骚扰防制法
性骚扰定义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具
体情形可参考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二项。
一直拨打电话虽令人不悦,但难称与性有关,当然如果他的讯息有涉及到性的言论,记得
截图提告。
四、跟踪骚扰防制法
理论上这最能解决妳的问题,但立法院上个会期没有通过,目前还未立法。
五、刑事诉讼法
恐吓罪在法律上必须要有“告知未来恶害,使人心生畏惧”,例如说要杀了妳、叫妳小心
点、出门小心被车撞等等,就妳目前文内叙述似乎还没有这样的情形。
综上,刑事法令依妳的叙述目前是没有适用的,所以警察也不能帮上什么忙,顶多备个案
留个纪录,附带一提,刑法上没有什么备案,完全没有法律效力,要就提告或不提告,但
有时候民众要求警察只好做个书面纪录。
至于本案除了提出民事诉讼外,我个人建议妳:
一、向电信公司申请阻断特定号码来电,很多电信公司都有提供这样的服务,甚至是白名
单(允许的电话号码才能接通),另外安装whoscall做来电警示、封锁。
二、在他人陪同且全程录音(影)的情况下接通,明确告知妳对他没有兴趣,很多男生没
有收到明确的拒绝会以为自己有机会,并不是说这样正常,但这种人确实存在;并且诱导
他说出意图,例如想得到肉体(性骚扰)、想让妳不得安宁(恐吓),这样才能蒐证提告
,单纯闪躲不接电话是没办法解决的,只能等他腻了或累了,以上提供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