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还记得去年版上的柯达大饭店事件吗?
这家饭店早就被裁罚40万了。
而它们后来仍提起诉愿,目前已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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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表示,
若自我性别认同为女,
即使身分证性别为男,
而在人事资料卡上的性别填女的话,
是与不实无涉的。
(并无特别说明一定要性别不安或是性别认同障碍的证明)
https://i.imgur.com/2555CEp.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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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次似乎已经和解的事件,
不探讨当事人的工作态度,
或是谁主动抱人还是被动被抱等等。
就我所知,
当事人证件性别为男,履历性别也填男。
进入女仆咖啡厅工作后,
并没有主动告知所有人其证件性别,
然后在某一个时间点有某位同事发现了。
这件事情传开后,
许多同事觉得很不舒服,
而其中有位同事在FB公开发文要求当事人道歉。
证件性别为女的顺性别女性不需要主动告知其证件性别,
证件性别为男的跨性别女性需要主动告知其证件性别,
而没有主动,就叫隐瞒,需要道歉。
若是依照台北市政府劳动局性别认同的见解,
她们的性别都是女性。
那么一个需要主动告知,
一个不需要主动告知,
其差异的点在哪?
证件性别吗?
证件性别为女就不用做的事情,
但是证件性别为男却要做,
CEDAW 一般性建议,直接阐明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的定义。
“直接歧视”包括明显以性或性别差异为由所实施的差别待遇。
“间接歧视”指的是,一项法律、政策、方案或措施表面上对男性和女性无任何歧视,但
在实际上产生歧视妇女的效果。
请问这不是歧视,什么才是歧视?
确实有人可能会感到不舒服,
我能理解,
你也可以一直认为她是男的,
但这都不是当事人被要求道歉的理由。
如果事前没有骚扰等犯罪的行为,
那为什么事后需要道歉?
若仅仅只是因为证件性别为男没有主动告知,
就需要道歉,
请问这不是歧视,什么才是歧视?
至于还有什么信任问题的说法,
看来像女生的人,证件性别一定是女吗?
看来像男生的人,证件性别一定是男吗?
请问是谁规定的?
若是自己没问当事人的证件性别,
或是因为自己的认知有误、不知道会有这种情况,
而要求别人道歉,
我觉得很没有道理。
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主动告知其证件性别,
当事人也可以自己选择要不要主动向谁道歉,
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得必须被迫向所有人告知其证件性别、被要求向谁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