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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障杀警无罪惹议 如何补破网】补救杀警无罪 请速修保安处分
林达/台北地检署检察官
杀警无罪,舆论最不满的,未必是无罪不合理,而是就算是精神病患,难道杀了人也不用
关吗?为何可以立即释放回家?等三审无罪确定后,最多也只能监护5年?哪个国家有这
么可笑的法律?有,台湾的法律就是这么可笑。
我国《刑法》保安处分规定千疮百孔,陈旧过时。有的条文早已不堪用沦为摆设,连“酗
酒”、“懒惰成习”用语都还存续于该章节,精神障碍者的监护竟设限5年,多么荒谬。
笔者曾任执行检察官两年,每月要去疗养院访视监护个案,包括杀人无罪的被告,他们5
年一到,不管有没有“治好”,反正就是出院。后来如何?没人知道。
在加州,法官对杀人无罪的精障被告,可以宣告同等刑期的隔离治疗(加州《刑法》第
1026.5条);在纽约州,法官宣告的隔离治疗甚至没有期限(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
330.20条)。德国《刑法》第63条对于收容于精神病院,也没有期限限制,依其病况及专
业治疗决定。实际运作上,无罪关在精神病院,可能比有罪关在监狱更久,连假释都没有
。这也没有人权疑虑,因为他们确实是精神病患,需要隔离及妥善照护,确保按时服药。
所以在美国和德国,被告如果要主张精神障碍抗辩,获判无罪可能比有罪“更惨”。“理
性的”被告会“评估”如何抗辩,精障被告则会送入精神病院长期隔离,民众也会服气。
所以修《刑法》是关键,改采陪审也没用,别被带风向帮陪审抬轿。
在台湾,监护最高只有5年,完全不考虑个案的精神状况与治疗情形,仿佛台湾的精神病
患一律“5年就会康复”?还是国家“只保固5年”?因为有罪和无罪的判决结果,竟如此
巨大,不仅提供莫大欺诈诱因,更造成精神鉴定的莫大压力,以及民众对司法和精神医学
专业完全不信赖。
笔者任职执行检察官期间,精神病患的家属多痛苦不堪,要让被告按时服药更不容易,每
每5年一到要求来接回家,真是鼻酸又令人担忧,甚至有个案没人来接,不知去向。现行
法制表面完善,如果他又闹事,号称有《精神卫生法》,就是找两位医师签名送去“强制
住院”60天,时间到了还是出院。等出了刑案再来检讨,痛骂法官恐龙,又找卫福部和医
师问责,根本没有解决问题。
我国现行法制,落后先进国家太多。法官手中毫无工具,面对精神病患,巧妇难为无米之
炊。精神医师鉴定被告有病,也没有说不要隔离入院去治疗,但一起遭殃,被民众骂翻。
行政部门纷纷表态愤怒,坚持上诉。每案如此,台湾如何进步?每一次重大社会事件,都
是推动台湾社会进步的一个契机。只靠个案上诉与期待改判,只是漠视问题,放任民粹,
无济于事。有罪和无罪之间,并非没有第三条路。
笔者建议,立即修订《刑法》监护处分,期限同法定最重本刑,或者不设期限,执行须参
酌医师专业评估而定,也不排除提早出院,一有状况立即回院。司法院及行政院同步投入
预算资源,精神医师若鉴定确实生病,法院便送精神病院(或疗养院),交由医师妥善入
院治疗,各归专业。此外,全面翻修《刑法》保安处分,设立完善的成瘾治疗、强制工作
、行为监督处分等,让刑事法院从惩戒、报复、有罪、无罪的零和中跳脱出来,透过法官
丰富弹性的多元处遇,不仅符合司法个案需求,更能提高民众信赖,以推动建立一个温暖
而富有人性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