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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违宪?大法官3月底开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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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违宪?大法官3月底开庭辩论
2020-02-21 17:15 联合报 / 记者王宏舜/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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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苗栗简易庭法官在审理一起妨害婚姻案时,认为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规定有牴
触宪法基本人权保障、基本人权限制疑义,声请释宪。示意图/ingimage
苗栗地院苗栗简易庭法官在审理一起妨害婚姻案时,认为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规定有牴
触宪法基本人权保障、基本人权限制疑义,声请释宪。大法官今决定在3月31日上午9点行言
词辩论。
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大法官列出此次宪法法庭的重点题纲包括:
(一)刑法第239条部分
1、刑法第239条之立法目的为何?其系为保障何种法益或基本权利而设?又因此限制或侵
害人民何种基本权利?其审查基准为何?
2、刑法第239条处罚婚外性行为之手段,是否有助于所揭目的之达成?手段与目的间是否
存有一定关联性?
3、本院释字第554号解释有无变更解释之必要?
(二)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部分
1、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之立法目的为何?其系为保障何种法益或基本权利而设?又因
此限制或侵害人民何种基本权利?其审查基准为何?
2、刑事诉讼法第239条但书之手段,是否有助于所揭目的之达成?手段与目的间是否存有
一定关联性?
释字第554号解释曾对“刑法第239条对通奸、相奸者处以罪刑,是否违宪?”作出合宪性解
释,当时解释文指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
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
之存续与圆满,可制定相关规范,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
解释文也提到,性行为自由与个人的人格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虽可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
生性行为,但依宪法第22条规定,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受保障。性行为
自由与否,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制约。
而在婚姻关系中,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间性行为要如何限制,以及违反者是否罪刑相加,当时
大法官认为各国国情不同,应由立法机关衡酌定之,并认为刑法第239条对通、相奸者的处
罚合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于通奸者、相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固对人民之性行为自
由有所限制,惟此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所必要。为免此项限制过严,同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通奸罪为告诉乃论,以及同条第二项经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
告诉,对于通奸罪附加诉追条件,此乃立法者就婚姻、家庭制度之维护与性行为自由间所为
价值判断,并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间,与宪法第二十三条比例原则之规定尚无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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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udn.com/news/story/7321/436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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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有趣的议题
最近版上也有相关讨论了
反应还蛮两极的
无论是站在那个立场
都要好好尊重他人的发言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