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声请释宪 原因是:不满无法当庭诘问被害少女
依法警询笔录得为证据
〔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曾姓男子掳走15岁少女性侵,判刑3年10月确定,他却认为被害
人未到庭接受他的诘问,导致防御权受侵害,声请释宪。大法官昨为此召开说明会,会中律
师界认为,未让被告诘问被害人,有违宪疑虑。行政机关则立场一致,直指“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17条规定,被害人若身心受创无法到庭陈述,警询笔录“得为证据”。
大法官解释 2个月后出炉
大法官昨垂询诸多问题,相关机关须会后以书面答复,做出解释可能要2个月后。
被害少女在路上遭掳走性侵,内裤验出曾男的DNA,被害人报警就医,但身心受到极大创伤
,不愿再度出庭作证,法官遂依警询笔录及DNA等证据,判曾男性侵有罪;曾男指不知道被
谁指控,自己的防御权遭侵害,因而声请释宪。
性侵犯自认防御权受损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规定,“因性侵害致身心创伤无法陈述”或“到庭后因身心压力于讯问或
诘问时无法为完全之陈述或拒绝陈述”,司法警察调查中所为之陈述,经证明具有可信之特
别情况,且为证明犯罪事实之存否所必要者,得为证据。
少女身心受创不愿出庭
这是传闻法则的例外规定,也就是让本来不具证据能力的警询笔录“得为证据”。立法出发
点原为保护被害人,避免到庭陈述回想痛苦经过,身心受到二次伤害,但也造成被告失去诘
问的机会。
刑事厅副厅长吴秋鸿认为法条合宪,但强调,被害人若不能到庭作证,应有经过严格审查;
少年及家事厅厅长谢静慧表示,法官应“严格把关”,确认被害人真的不能陈述,再勘验警
询笔录的录影,审查始具合宪性。
法务部调办事检察官蔡沛珊指出,法院并没有限制被告声请诘问被害人的权利,法官可调阅
被害人就医资料,判定是否无法出庭。
警政署科长陈玲君并拿出统计,2014到2019年间,平均每年有4000起性侵案,约1500案进入
减述流程,检察官或法官亲讯600案(笔录具证据力)。
卫福部科长潘英美举例,2015年通报8499案,一审有罪仅1386案,显示被害人害怕被告报复
、曝光、漫长司法,作证意愿低。
律师意见:审判不公平
台北律师公会律师王怡婷则反驳,不能因为被害人不愿意,就剥夺被告诘问权,被告失去武
器,形同不公平审判;刑事辩护协会理事长游伯祥表示,该法文字不够明确,且推定被害人
受到创伤不能出庭,违反无罪推定、比例等宪法原则;律师罗士翔指出,证人诘问是被告最
基本的防御权,该法要件过于宽松,被害人不用到庭接受诘问,可能让书证取代人证,侵犯
宪法保障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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