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通奸罪几乎只剩台湾有?

楼主: TyuzuChou (子瑜我老婆)   2019-12-28 04:42:27
※ 引述《ghghfftjack (欲望深厚的老衲)》之铭言:
: 以前的民俗风情配上刑法概念跟现在的刑法概念出现落差导致的结果
: 以前的民俗风情(其实现在也还是)
: 就是认为 小三就是狐狸精 我老公好好的被你诱拐出轨
: 你小三就应该要被惩罚!
: 所以出了个通奸罪
上面真的是标准的胡说八道
对妇女史或法制史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
我国现行刑法最早的通奸罪是只有丈夫才能告老婆及小王通奸
民国元年暂时新刑律289条(引用大清第一次刑律草案)
和奸“有夫之妇”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民国四年暂行新刑律304条(未施行)
“有夫之妇”通奸者,处四等有期徒刑,其知情相奸者亦同。
民国八年改定刑法第二次修正案251条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民国十七年刑法256条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从条文上只处罚有夫之妇,立法精神明显是维持过去时代片面要求女
性保持贞操义务,所以这条通奸罪亦被称为贞操罪。
以前的风俗民情是已婚男纳妾嫖妓交女友没什么,但女性不可以这样
然后这样风俗民情所建立的贞操观被写入法律,就是这条刑256通奸罪
也因此这条通奸罪被一些观念比较新的学者批评
像胡适为此写了一篇<贞操问题>
中国的男子要他们的妻子替他们守贞守节,他们自己却公然嫖妓,
公然纳妾,公然吊膀子。再嫁的妇人在社会上几乎没有社交的资格
;再婚的男子,多妻的男子却一毫不损失他们的身份,这不是不公
平的事吗?
妇女团体也强烈要求修法,希望将民国十七年三月十日公布的刑法及
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的民法,当中充斥两性不平等的部份修正。
民国二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立法院以69票通过决义将刑256条取消
,也就是通奸行为仅负民法责任,刑法不加规定。但在十月三十一日
时,当时的立法院长孙科(孙文长子)搞了一些手段,通奸罪又复活。
民国二十三年刑法239条(本来是256)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这样搞妇女团体和学者们当然不爽,强烈抗议以舆论要求之下,又修
法了。
民国二十四年刑法239条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至此,女性才得以使用通奸罪对老公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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