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的民俗风情配上刑法概念跟现在的刑法概念出现落差导致的结果
以前的民俗风情(其实现在也还是)
就是认为 小三就是狐狸精 我老公好好的被你诱拐出轨
你小三就应该要被惩罚!
所以出了个通奸罪
现在的风俗民情慢慢有在变化但这种观念还是一堆
可是法的概念已经出现变化了
刑罚的目的在于矫治犯罪人 让他们出社会后可以回归社会重新做出贡献
可是通奸要矫治什么? 矫治别人诱拐妳老公?
有时候不爱就是不爱了
然后通奸元配要告 就是一定要小三老公(or老婆)两个一起告
but 撤告可以只撤一个 继续告另一个 这才是最WTF的点
最后变成小三被告 出轨的没事 太多这种不公平的例子了
刑罚是真的应该要拿掉的
回到刑事跟民事上
刑事的认定也非常严苛才能定罪
(比方大家最常看到 没有当场抓奸在床或拍到插入or拿到两人体液做为证据
只是脱光光在同个床上也无法定罪)
很多人搞不清楚就一定要国家帮你出这口气 然后判你输就呐喊司法不公
(然后也不知道可以移送民事庭 一直纠缠在刑事上)
而民事本身只要上述那样(脱光光在床上)就会成立
民事行为就是单纯的钱的问题
两边说好一个价额同意就和解或是法院判决
所以我一直觉得通奸罪要搞成这样那不如干脆废除算了
除了通奸罪以外
另外还有妨碍名誉这个也是长年被讨论的 (本来前阵子要除罪化 结果选举一到又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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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走到最后分手离婚 选择小三的 其实我基本都还不认为是渣男渣女
但是有那种吃小三 最后甩小三弃之不顾 求老婆原谅的 这种我一定当他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