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支持堕胎吗

楼主: poggssi (冠军车手321)   2019-12-03 13:48:21
堕胎是一个非常古老的法律议题,这可以从民法谈到公法。我这边简单介绍要怎么从法律的
角度来看堕胎,给愿意理性讨论的人参考。
从民法开始。欧陆法学是以“人”为本,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开展都是以人为基础出发。所
以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人”。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法人在这边先不谈。
只要是人,就拥有权利能力,也就是能够享受权利负担的地位。民法第6条规定:人之权利
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因此,要在出生之后你才是“人”才拥有权利能力。在此之前你都是“胎儿”,不是人,没
有权利能力。
但胎儿通常在未来就会变成人,如一概不予保护,似有违常理。例如枪杀孕妇一尸两命,在
民事上应该赔几个人的钱?
为了扩大对生命的保护,民法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
护,视为既已出生。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生命权这种人格权,即使在出生前,在民事法上仍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再谈到公法。生命权是宪法上保护的基本权,且是保护程度最强的基本权,因为没有生命,
其他一切免谈。
胎儿拥有生命权吗?通常在欧陆法的思维,都认为仍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有
堕胎罪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胎儿的生命权。
但禁止堕胎,等于是限制、剥夺了妇女的行为自由,行为自由也是宪法基本权,基于基本权
的防御功能,国家不应随便限制或剥夺的
因此,这就是赫赫有名的基本权冲突。国家对胎儿的生命权和妇女的行为自由,应该保护何
者?
这就必须交予立法者做权衡,也就是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
目前中华民国是采折衷主义,堕胎罪还是存在,但只有符合优生保健法的规定,就能合法堕
胎(阻却违法事由)。
因此,我个人认为,废掉堕胎罪或废掉优生保健法都是不可能的,因为胎儿生命权和妇女行
为自由都要保护到,否则一定违宪。
现在的争议就只是在调整优生保健法的规定吧,例如几周就不能堕胎等等的
大概是这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