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铭的鸿海法务终于出动了!!!
说也奇怪,郭台铭出来参选快100天了,台币战士疯狂大洒钱!
但是鼎鼎大名的“鸿海法务”却从来都没出现过,原来是忙着去对付自家员工了!!
鸿海从上到下就是一间奇筢的公司,包括郭台铭从民调第一天得知幕僚跟他说民调输了10
%就开始大哭了,接下来就把炮口对着国民党自家人,大闹说不公平,开始敌我不分了甚
至放话要去黏柯文哲了啦。鸿海的法务也是一样,花钱养法务不去打专利战,倒是用来对
付自己的员工!
哭屁阿!你自己的公司是如何残害台湾年轻人的
https://i.imgur.com/eaytalM.jpg
不管你要支持谁,在这里只讨论劳工话题喔。
大公司的黑暗面很多,请大家在外面工作自己一个人一定要小心懂得保护自己,该开录音
时不要忘了开。
在鸿海里面强迫员工离职应该习以为常了,运气好的跑出土城工业区,上PTT求救,接着
去报案告主管。
运气不好的,已经在大陆厂区被自杀变成骨灰了(这是事实喔)。
https://i.imgur.com/Vrg8LX9.jpg
https://i.imgur.com/Uya5MLG.jpg
下面就带大家一起来认识传说中的鸿海法务吧
** 前情提要:
建议大家先各花10分钟和6分钟听一下鸿海主管和人资强逼员工离职的录音(可以在女版搜
寻郭台铭),知道鸿海内部平常对待台湾年轻人的方式,当成狗在干,然后就会很清楚下
面的法院判决书在讲什么了 (而且就可以了解法院是有钱人在用的、黑的也可以变成白的
这句话的真义)。
鸿海主管(Cheng Yu, Terry Huang, Blaire Liu等人)在员工母亲癌末时阻挡员工从大陆
返台,又于母亲告别式刚结束,强迫员工离职,要胁不离职将来会让他找不到工作、逼他
签按主管意思的悔过书、逼签离职单等残忍的行径。
鸿海人资(Angel Kao、徐O康协理)、法务、警卫、主管等将鸿海员工包围在郭台铭办公室
楼下,逼签离职单、强迫录音及录影、威胁再不签就要请律师对付员工、寄存证信函、扣
押健保卡不让看医生、不让员工搭车离开,最后逼得员工只能跑工业区离开求救。
** 新北地方法院地检署不起诉判决书 **
(听完录音再看以下内容就会知道鸿海为什么这么多人跳楼了,公司强暴员工都可以说成
是为了员工好,然怪郭台铭会说年轻人的票很好骗了!)
https://i.imgur.com/9FdCAf8.jpg
被告 高Yu涵
鸿海选任辩护人 叶chun华律师
(这次出动的法务是这位叶先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为不起诉之处分,兹叙述理由如下:
# 下面这段是事发经过
告诉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送意旨略以: 被告高yu涵系“鸿海科技集团”(址设
新北市土城区自由街2号)人事部门专员,告诉人O则系该集团之公司员工。告诉人于民国1
06年9月6日14时30分许,在上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时,因与承办之被告意见相左,被告竟
基于妨害自由之犯意,强制要求告诉人填写、听读离职通知书后始可离场,告诉人不从,
被告遂欲以对告诉人强制录影之方式代替之,告诉人不愿配合,欲向公司大门之保全人员
取回暂押之健保卡并离开现场,被告竟要求该保全人员不得归还其健保卡,并集结约7、8
人到场包围告诉人,不让告诉人离开。以此方式强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之事及无法行使权利
,妨害告诉人之行动自由。因认被告涉有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嫌。
# 下面这段是鸿海律师的辩护,意思是我没有对员工怎样,是员工故意要告我的。
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定有明
文。再认定不利被告知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认定
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告受
刑事追诉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30年
上字第816号、52年台上字第1300号判例意旨足资参照。
# 下面这段是鸿海人资的说词,人资说因为担心员工身体不舒服所以要找人包围员工啦
讯据被告高Yu涵坚词否认有何强制犯行,辩称: 伊没有要求告诉人O一定要录影,当时是
告诉人自称身体不舒服,突然跑掉,伊希望可以联络告诉人的父亲到场,或者帮忙叫救护
车,所以伊出于好意,要求保全等一下再归还健保卡给告诉人,伊是担心告诉人自己离开
厂区会出什么意外等语。告诉暨函送意旨认被告涉犯前述妨害自由犯行,无非以告诉人迭
于警询时、侦查中之指诉,以及前述过程录音光盘与译文为其主要论据。然查:
# 下面这段是参与包围员工的鸿海警卫的说词,我们只是站在员工旁边跟着他走,没有包
围他喔
证人张O仁(即鸿海公司保全主管)于侦查中结证称: 伊是经现场保全通知后才到场,当时
在场含被告、告诉人及伊,共有7人,没有人围住告诉人,被告跟伊说告诉人的身体状况
不太好,她要联络其家人,请伊帮忙看着告诉人,所以伊和告诉人保持一定的距离看着他
,并没有人接触告诉人的身体,但告诉人有走来走去,所以伊和其他人有跟着他移动,当
时告诉人没有说要拿回健保卡,只说要让他去看医生,后来告诉人走得很远,保全才说他
的健保卡还未拿回,伊大叫告诉人回来拿健保卡才能看医生,但告诉人还是走了等语,经
查证人余O哲(即鸿海公司业务主管)证述情节大致相合,足证证人张O仁显系考量告诉人之
身体状况,始在旁看顾,并大声呼叫告诉人返回拿取健保卡等情,勘认其主观上有何妨害
告诉人自由之故意,客观上亦未有何以物理强制力限制告诉人行动之犯行,显与刑法强制
罪责无涉,自难单凭告诉人片面指诉,而迳认证人张O仁有应被告之请拦住告诉人去路或
大声要求告诉人进入办公室之事实。况证人张O仁前开行为亦非强制行为,业如前述,被
告纵有教唆行为亦失所附丽,无从成立教唆强制犯行。
# 下面这段是鸿海主管的说词,我们都一直安抚他,没有刺激他,只有员工情绪比较激动
。
(那录音档鸿海主管要不要自己听听看谁在逼员工离职XD?)
再者,证人余O哲于侦查中结证称: 当时是被告通知伊到场后看到告诉人在大门口处很激
动地说他要去看医生,说完就回头快速跑,该处是马路,伊担心告诉人会有危险,所以才
跟着他,伊还记得告诉人是往公司的另一个门的方向跑;伊是告诉人的前主管,在告诉人
离职的过程中,一直反反复复,伊感觉告诉人的情绪一直不稳定,所以伊不会去刺激他,
当时只有告诉人很激烈,其他人都跟他保持距离,劝他不要激动,当时也没有人挡住告诉
人的去路等语,证人叶O群(即鸿海公司员工)于侦查中则结证称: 伊当时看到大家的手势
是一直在安抚告诉人,没有人挡住告诉人的去路,也没有人包围他,后来告诉人是自己跑
走的,不见人影等语,
# 人资说扣押你证件是为了员工好 (这种说法检察官也相信了@@)
而告诉人之健保卡固一时未能取回,惟嗣后被告已将告诉人之健保卡邮寄归还等情,业据
告诉人自承在卷,并有告诉人与被告间之短信往来记录、中华邮政国内挂号查询资料个1
份在卷可参,然衡诸事发当时双方处于对峙状态,对于告诉人是否就医、如何就医乙节,
双方有不同意见,而一般人于相峙争执之际,偶有以所持对方物品讨价还价之情,尚属平
常。证人沈O雄(即鸿海公司大门警卫保全)具状证述情节相合,足证因斯时告诉人情绪及
身体状况堪虑,是被告出于维护告诉人安危之目的,要求鸿海公司警卫暂缓归还告诉人健
保卡,主观上难认有何妨害告诉人自由之故意,客观上亦无碍于被告就医之权利,显与强
制罪之构成要件有别,自难仅以被告短暂不归还告诉人健保卡之行为,即遽认其有何妨害
告诉人自由之犯行可言。
# 连出租车司机都找不到了,可怕
至告诉人指称被告强迫其填写、听读离职通知书,甚至欲对其强制录影等节,然衡酌本件
争执起因,乃系被告与告诉人对于离职事宜之意见歧异,是被告乃表示欲以录影方式以资
为证,亦难认系基于妨害告诉人之意思自由所为。况被告录影行为既为告诉人所拒绝而未
果,则客观上已难认被告有何逼迫告诉人录影犯行,且对告诉人自主意思行使无碍等情,
应勘认定,自难认告诉人有何被迫行无义务之事或无法行使权利之被害情形可言。另告诉
人固指诉被告于鸿海公司码头广场侧门拦停其以手机所叫之出租车等语,惟观以前述码头
广场监视器画面,前述出租车驶入鸿海公司后,司机随即下车步行独自前往警卫室,嗣其
与1名女子交谈后,又返回车内等近3分钟始行离去等情,此有本署勘验笔录1份存卷可证
,足见前述过程中,并未见有人前往拦停上述出租车或驱赶该车离去,进而妨害告诉人搭
车离开之举。且依前述监视器摄影画面,并未摄得上开出租车之车牌号码,是无从查明该
车司机真实姓名或年籍资料,自难令其到庭具结证述上开案发情节,尚不得仅以告诉人之
上开指诉,率尔为不利于被告之事实认定,并此叙明。
# 结论,就是郭台铭的员工运气不好,自己该死,公司对员工很好的。
综上所述,被告显未以任何强暴、胁迫之方式,或使用强制物理力之行为,藉以阻止告诉
人行使权利、逼迫告诉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告诉人之行动自由,是核被告所为,尚与刑
法强制罪之构成要件未侔,实难率以该罪责相绳。此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认被告有
核告诉暨函送意旨所指犯行,揆诸首揭法条规定及判例意旨,应认其犯罪嫌疑不足。
依刑事讼送法第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之处分。
检察官 高O佑
后来这件事情在2019.4月底又开了庭上诉,目前还在审理中。
https://i.imgur.com/gy4zoNM.jpg
相信郭台铭,员工一定进骨灰坛….
https://i.imgur.com/Farr8wQ.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