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15234 (布卡)》之铭言:
: 嗯...只是交代一下今天的情况
: 我在这边跟大家说一下谢谢
: 有好多网友帮我出气
: 在google map上留言
: 在脸书上留言
: 虽然全都被他们(饭店)删光了
: 但是你们的努力 我的努力 不会白费的
: 大家一起加油 一起努力 替这种少到不行的少数
: 也有跟一般性别二分法中的朋友们有一样的权利
: 一样地生活,就业的环境好吗
: 谢谢
真心希望原po可以找专业人士一起参加劳资争议调解,
不然在调解会中面对资方时,可能会因为紧张或其他因素,
导致没办法好好陈述整个事实而产生较为不利的结果,
简单汇整一下一些法令依据,
其实雇主如果要片面要求劳工走人,
除非是劳工有恶意行为(劳基法第12条各款),
常见的就是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或连续旷职三天这种情况,
否则如果只是单纯认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
基本上仍应依照资遣方式办理(劳基法第11条),
但饭店能否主张因为员工一开始没有说清楚自己的性别,来主张予以解雇呢?
类似的法令规定应该是为劳基法第12条第1项第1款:
“一、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但我不认为没有说清楚自己是“双重性征”会导致雇主有任何损害,
毕竟在饭店工作并非特定性别才能胜任,
如果单纯以这个条件来解雇员工,有很大的机率会构成就业歧视的要件。
题外话,有没有哪些情况是雇主真的可以只找特定性别的人来工作呢?
其实还是有少数的状况是可以的,有兴趣的乡民可以google“真实职业资格”
但在原po这个案件里,应该是完全搭不上边的。
最后的一个谈判筹码,就是在调解中厘清整个事实经过后,
主张雇主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条第1项的就业歧视规定,
并让劳动局去实施详细的检查,查证属实的话,
就可依照就服法第65条开罚30万到150万元罚锾。
希望原po加油,整件事就算不提到性别歧视,
光是没什么法定事由就叫劳工离职资方就站不太住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