饿死抬头(文长)
因为上网爬文实在看不懂法规
想请问一下社会住宅的部分
先说一下我的状况,最近刚迁租屋处在台北市
是一房一厅小公寓独立门户,和房东签了约付了订金押金之后隔天房东突然告知政府有派
人来通知房子可以申请社会住宅,申请过后有补助,询问我的意愿,我当然是说好请对方
和我联络,联络上之后,对方先陪同我去户政迁户籍(房东签约时就有同意)以及国税局等
等调我的财产清单作为申请用的文件,处理完之后隔天打给我说她没注意到我名下有一间
自己的房产(给家人挂名购买租客非自住),并说这不符合申请人条件,希望我找家人或
是朋友代为签约人承租好让他们去申请过
我当下有表明这可能有点困难,因为我自己本身就是承租方,不解为何要别人代签代为承
租,而我询问租客的补助有什么她说这是比较针对房东的补助,说申请过后政府每年最高
可以申请一年的修缮费用,房子也可以报税等等,但我的想法是,我迁户籍只是为了方便
收政府信件没有要报税,而政府补助的修缮1万和房东帮我修缮意思差不多,所以我认为
申不申请过对我没有多大的影响,但对方一直请我帮忙希望我能找到人代为挂名承租,并
表示挂名对朋友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只需签授权书申请文件和签约即可,但我就真的很不
想找朋友挂名,觉得这样好像请人做保人的概念,也想避免以后有问题产生
我想请问的是,如果我坚决不找人代为申请,那房东这边会损失很多吗?(因为是个好房东
所以不想连累或造成房东的负担QQ)
又或者我找到人代为签名承租会有什么风险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