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难过] 爸爸要把房子过户给哥哥

楼主: sammi520 (Ah Mi/Mi mi cheng/165cm)   2019-01-27 09:38:01
刑法294条的有义务遗弃罪 (就乡民所说的弃养)
是建立在(构成要件)被害人“无自救能力”之下,才会成立。
而无自救能力通常依个案判断
例如:年幼、生病无法独自生活等
也就是说年迈仍有赚钱、生活、经济等能力
不会符合无自救能力之人
而依据法院的判决,当父母符合无自救能力之人,而有子女2人以上,其中有一人扶养,
另一人也不会成立本罪。
另外子女也不是100%绝对扶养义务
刑法第294-1即修法新增阻却(阻止)违法事由。
第 294-1 条
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
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
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
大者
民法的部分也有增修减轻甚至免除扶养义务
第 1118-1 条
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
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
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
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养义务。
前二项规定,受扶养权利者为负扶养义务者之未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者,
不适用之。
以上是我读法律所学
提出来,有错请指教
权利义务是相对的,没有绝对!(性侵鬼父,子女依法不成立刑法第294条、依民法可免
除扶养义务,这不就是法律符合社会期待、正义的表现)
给有需要的人去了解、判断
作者: EurekaJet (Eureka)   2019-01-27 10:36:00
很想呛这类型的父母,女儿既然是外人,为何要给外人照顾不付费!
作者: francmiss (以领养代替购买)   2019-01-27 12:00:00
高调,大家对弃养认知一直有误解
作者: nono1234 (未央)   2019-01-27 12:22:00
认真的文章总是被忽略 帮你推
作者: maye (好想玩别人的猫)   2019-01-27 14:43:00
认真文推~
作者: cat0429 (momo)   2019-01-27 17:46:00
帮推
作者: opaque (猫咪需要一个家!)   2019-01-27 18:15:00
原po可以让我转去pay-home 吗?
楼主: sammi520 (Ah Mi/Mi mi cheng/165cm)   2019-01-27 18:15:00
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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