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中的情侣,反对婚前性行为是人之常情,可是说结婚后不要性,碰一下就要提刑事告
诉是不是很假掰?
恋爱结婚不就是为了交配繁衍的吗?
生育是婚姻中首要的事情,其他工作什么的不过是为了养家活口而已。
婚姻就只是个交配的制度而已,好比上厕所是在露天与厕所里的差别。
若不要性行为,为何不选择无性的关系,例如,知己朋友、义兄弟姊妹或同事等的。
这不就像占著毛坑不拉屎吗?
婚姻民法里就有规定一方有性功能障碍,性观念不合等就可以诉请离婚,
为什么要一下跳到刑法使人入罪呢?
若情侣中对方让你不舒服,为什么不能先直接跟对方沟通或分手呢?
无性恋者、有信仰者怎不事先说,要等后面才来用刑法告人家?
我相信大多数正常人都不会这样鸭霸,
除了少数恐怖情人外!
无性恋者怎不考虑求医或跟同性恋一样找相同族群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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