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苗博雅:省资源促和谐 婚姻平权修民法

楼主: JihadiHaHa (圣战士哈哈)   2018-11-08 2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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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
苗博雅:省资源促和谐 婚姻平权修民法
新闻内容:
苗博雅/台北市议员候选人、公投第14案提案人
婚姻平权要修《民法》?还是另立专法?在此谨就历史经验、立法技术,以及节省社会资
源,创造最大公益的角度,提出下列思考:
首先,参考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凡是“另立专法”的国家,总是无法解决纷争。不但耗
费更多社会资源,持续进行《宪法》争讼,最后还是要走上修正《民法》一途,才能消弭
争议。
以德国、法国为例。德国在2001年制定有别于《民法》婚姻之“同性伴侣法”。其后因挂
一漏万,不只没有解决同婚争议,反而衍生数百件法律争讼,在2004、2007、2008及2015
年数次修法,平白耗费社会资源。最后,在2017年,德国联邦议会以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婚姻平权法案”,确立同性伴侣适用《民法》婚姻。
而法国在1999年通过《民事伴侣结合法》,让同性伴侣有机会缔结“比同居更多一点的法
律保障,但与婚姻相距甚远”的法律关系。但施行后,仍未解决同性伴侣不能缔结婚姻的
问题。直至2013年,法国国会修正《民法》,明定“婚姻契约由异性或同性双方缔结”,
才终于平息同性婚姻争议。
参考德、法经验,可知另立专法是“走不通的绕远路”。不仅延长社会的纷争和撕裂,更
浪费司法和立法资源。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Susanne Baer接受法务部访谈时曾表示“如
果要走德国的路,那就必须再一次经历逐步且缓慢地在各个关联领域作法制上的调整,在
效益的考量上,倘若社会已经成熟到一个阶段,民众对此议题已有共识,一步到位不论在
政策上或是技术上,都是比较好的选择。”以历史为借镜,既然最终仍须走上修正《民法
》一途,毕其功于一役,把有限的社会资源投注在其他重要议题,将是最能促进公益的做
法。
再者,从务实的观点来看,相较于现在仍无版本的专法,修正《民法》可让同性伴侣取得
“配偶”身分,直接适用《民法》以及其他法令之配偶权益义务相关规定,在立法技术上
是最经济、简便的选择。
目前我国立法院内,已有《民法》亲属编修正草案通过委员会审查,只差院会二、三读即
可完成修法。2016年司法院针对尤美女立委版本仅需修改5条之《民法》修正草案,曾于
书面意见表示若采“《民法》概括的定义条款”,就不必再逐一修改《民法》及其他法条
用语,节省立法成本,也不会挂万漏一,相当简便可行,司法院表赞同。
而若采“专法”方式呢?涉及婚姻的权利义务众多,除《民法》之规定外,举凡税务、社
会福利……等皆散见于不同法规。法务部曾于《公政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指出“配偶专
属权益之法规计498项,皆须由法务部修订《民法》或制定同性伴侣法,赋予同性伴侣类
似配偶之法定地位,同性伴侣方可适用各该法规。 ”若以专法方式处理,则须“逐一”
审视、修改498项配偶专属权益法规,不但旷日废时,且容易衍生法律适用争议。不但浪
费立法院审议时间,也耗费司法资源。
目前台湾主张另订专法的人士,嘴上把专法形容得多么美好,实际上连半条草案都提不出
来。专法既然“八字都还没半撇”,何来信心说立专法比修《民法》更好?光是等待反同
人士把专法版本挤出来,让这部专法把社会再次撕裂,再花费无数的时间“逐一个别”审
视近500项法令,要花费多少社会成本?主张如同空气一般的未知专法,比司法院赞同的
《民法》具体修法版本更好,这岂不是买空卖空的诈骗术吗?
司法院大法官释字748号解释,已为婚姻平权修《民法》提供充分的《宪法》法理基础。
从法律专业的观点,修正《民法》,绝对比另立专法更能一次解决争议,节省社会资源。
更重要的是,尽速弭平、修复因反同而起的社会撕裂伤痕,是台湾社会走向团结最好的方
式。
新闻连结: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08/1462170/
心得:
说得太好了,台湾应该立刻修民法,让同性婚姻一步到位,管他碍家恐同萌抗议。
德国这种国家还在那顾虑社会共识,先专法再民法,真是远远落后我大台湾国。
我主张位阶更高的人权,事涉生命权的死刑存废也不应该考虑社会共识,应该直接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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