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婚姻平权相关公投杂谈

楼主: helen0624 (helen0624)   2018-11-06 23:59:37
看到mamaes版友提出的问题,觉得可以趁机会讨论一下婚姻平权的议题。
说真的,不论在FB、PTT或是电视辩论上,我发现本议题的讨论不是流于谩骂,就是双方
没有聚焦。换言之,就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主张立专法的认为不赞成修民法不等
于歧视,要求一定要修民法,让同性异性都适用民法是忽视同性恋与异性恋有本质上的不
同,甚至是罢凌异性恋的行为,破坏原有的秩序与道德;而主张修民法的,则认为订立专
法使同性恋结婚时适用不同的法律是隔离、是歧视,同性恋与异性恋没有不同,适用相同
的法律才能称作给同性恋者平等的保障。
在正式讨论本议题前,我想先和大家一起先来看一下先前已经由立委们提出的民法婚姻章
修正草案,并以此为延伸探来使双方主张获得交集。
在2016年间,立法委员尤美女、许毓仁及时代力量党团分别提出各自版本的民法婚姻章修
正草案,所修改的条文各有不同。但大致上修改的条文如下:
A、三个版本共通之部分:
1. 修正民法第972条,将条文中之“男女”修改为“双方”。
2. 修正民法第973条,将男女的最早订婚年龄统一为17岁。目前法条规定为男17岁、女
15岁。(这部分与同性婚姻较无关,与男女平权较有关)
3. 修正民法第980条,将男女的最早结婚年龄统一为18岁。目前法条规定为男18岁、女
16岁。(此部分亦与同性婚姻较无关,与男女平权较有关)
B、尤美女委员之草案:除上述条文以外,尚有
1. 增列民法第971-1条,内容为“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
之规定。(除了民法第1063条外)”。
2. 民法第1079条之1增列第二项,内容为:“法院为前项认可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
、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C、许毓仁委员之草案:除上述共通部分外,尚有
1. 民法第1079条之1增列第二项,内容为:“法院为前项认可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
、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2. 将民法法条中涉及“夫妻”、“父母”、“夫妻财产”、“养父母”、“子妇、女
婿”、“祖父母”等称谓修改为“配偶”、“双亲”、“婚姻财产”、“养亲”、
“子女之配偶”、“二等亲直系血亲尊亲属”。
D、时代力量版本草案:除上述共通部分外,尚有
1. 将民法法条中涉及“夫妻”、“父母”、“夫妻财产”、“养父母”、“子妇、女
婿”、“祖父母”等称谓修改为“配偶”、“双亲”、“婚姻财产”、“养亲”、
“子女之配偶”、“二等亲直系血亲尊亲属”。
从上述条文来看,大家均有共识需修正者有三条,但其中两条并非只是为了同性婚姻修法
,而兼含有将订婚及结婚之双方年龄调整成一致。毕竟男女在何时能订婚与进入婚姻不应
有年龄上的差别,这应该没有太大的争议(当然有人觉得有也可以提出来)。
看到这里,我不知道支持方或反对方有没有什么想说的,但就个人支持修正民法的立场,
我认为在技术上将同性婚姻纳入民法需要变动的条文实在不多,大抵上就是称谓的改变,
或是增定一条同性婚、异性婚平权的规定,然后省去称谓的变更。也许反对方会有不同
的想法,我也愿闻其详,但我猜收养部分有相当的反对声浪。
看完民法的修正草案,我找不出理由另立专法的。专法将本来有的条文抄一次,改成双方
,排除部分如准正的条款后,有任何地方跟修民法不同吗?点出不同,才是真正良性的讨
论要订定专法还是修改民法的开始。
顺着上述民法修正案的脉络往下谈谈M大认为应该立专法的理由。
首先,M大提到同性恋和异性恋有本质上的不同,就像男人与女人有本质上的不同一样。
但这种说法略显空泛,并不是要直接否认同性恋与异性恋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是要已有不
同作为差别待遇的理由,必须先具体界定不同之处在哪,而针对该不同订立的法条何?
该法条是为达成什么样的目的?该达成的目的是否合理合宪?均应有具体的主张及说明甚
至是举证。否则主张流于空言,自然难以聚焦讨论,得出让双方满意或服气的规范方式。
M大提及的闽南、客家、外省人等的差异造成械斗,事实上某种程度是种族/族群的问题,
与婚姻平权的讨论似无关联,M大他们认为他们过往是为了争取他们所认为的平等而大打出
手不知道跟本件讨论的关系在哪里?事实上,闽南、客家及外省人在婚姻法的适用上没有
任何差异。承认彼此的差异、尊重独特,与法律该怎么定,其实又是回到刚刚讨论的问题
,亦即,你认为两方应适用不同法律的差异在哪?为了达成什么目的,所以要用什么方法
(法条)来展现出二者本质的不?不能存在同一部法律中,而非要另以专法规定的理由又
何在?若不针对差异提出具体说明,显然没有办法互相理解,不是吗?
至于向大法官寻求释宪,是法律遇到宪法位阶的争议时诉诸的正当且合理的手段,我实在
未能理解不高兴的原因是什么。公投结果若与宪法相违,自然不能发生任何效力。举例而
言,宪法要求所有的法律都应该符合比例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拿大砲打小鸟,手段与
目的间必须适当。如有人发起一项公投,主张闯红灯者一律死刑,不幸也通过公投了。这
种时候宪法及大法官就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即是做为宪法精神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大
法官使用释字命令法律失效,使其适用相近/原有的法律,亦非头一遭。只是今天因为民
法规定是排除同性适用婚姻,所以才会用二年落日条款加上未修法就直接适用的规定。如
果是禁止类型的规定,则作法就会是该禁止条款失效,人民不再受该法律禁止的限制,而
可以自由的从事法律禁止之行为。因此,对于M大此叙述,我实在相当不解。
最后,关于M大所提到网络上不友善的言论不需要去嘴他,也是让人觉得好奇。网络上所
充斥的言论如果涉及到人身攻击、歧视、侮辱、诽谤,在部分情况下是触犯法律的,是相
当不可取的行为。而且该些言论也确实在影响他人投票的意愿,对那些言论感到难过、忧
心应是人之常情。有人就此发表言论表示这种歧视言论无助于本议题的讨论,为什么受到
谴责的反而是受害者呢?不该是谴责躲在帐号背后散发不实言论或是歧视语言的人吗?至
于同志教育,哪一本国中小课本提到情欲流动呢?要是有,提出来让大家督促这种不适当
的教科书下架,我相信大部分人都不会有意见的。
我相信善意、良信的讨论,才是让大家针对本议题做出较好判断的方式,但我甚少看见反
方真真切切的针对反对的理由提出完整的论述。并非不赞同就是歧视,也不是赞同即等于
进步,但不提出具体理由就谩骂对方、就反对他方的主张,甚至有部分人士利用造谣、利
用恐惧达成目的,不但是让议题失焦,更是让台湾就公共议题的思辩与讨论能力向下沈沦
。我并非什么比较高尚的人,我在这么议题一样会生气、会失望、会把怒气归咎到某些宗
教或团体。但是再看过版上的讨论之后,再看过各场辩论及文章后,我希望可以以正面的
方式表达自己的立场,也希望能获得不同方正面的回馈,回归议题的本质进行讨论,找出
最正确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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