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mmy89082 (我只会发废文)》之铭言:
: 一个膝下无子的土豪去孤儿院领养一男一女,不管是在认养前或认养后,反正两个人就是
: 相爱的,那在被土豪领养后成为亲人(兄妹或姐弟)的状况下,两人结婚会有法律问题吗?
先假设本案适用台湾法,德国法什么的我不知道
首先,养子女的法律地位,原则上跟亲生子女是一样的,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哪天养父母住院什么的也可以签放弃急救同意书,之类的。同时,亲生子女应该要有的义务或限制,养子女也会有,例如要扶养养父母,不能跟养父母结婚,杀养父母会成立杀亲罪而刑度比普通杀人罪重,诸如此类。总之,亲生子女怎么办,养子女就怎么办。
所以理论上,被土豪领养后成为兄妹或姊弟,就不能结婚。但收养可以终止啊,终止之后呢?
亲戚之间不能结婚的规定,写在民法第983条,其中第3项是这样写的:“第一项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结婚之限制,于因收养关系而成立之直系亲属间,在收养关系终止后,亦适用之。”问题在于,兄弟姊妹是旁系血亲,不是直系血亲,所以不适用第3项。所以理论上,收养关系终止后,因为那两个孤儿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亲戚,又不适用第3项,又没有其他法律规定他们不能结婚,那就可以结婚,不会有法律问题。
给end的人:
1. 理论上不能结婚,除非先终止收养关系
2. 其实第983条第1项第2款但书就告诉你了,不要找你姐,找你表姐不会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