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台湾民主史上最重要的公投

楼主: a9zeros (a九个零)   2018-10-16 10:10:19
台湾民主史上最重要的公投
如果你还在诱惑该怎么投 请投两好三坏
看到你开头请投不同意 看到您开头请投同意
一旦投反了 台湾民主便毁于一旦 不可不慎!
如果你觉得专法没什么 请看以下文章:
【婚姻平权】为什么不能立专法?从专法的制度目的谈起
文/法操司想传媒
*本文架构建立于#748的架构下,因此若认为#748并不是有效的宪法解释,就可能要之
后另外提出再释宪声请以为补充。
根据新闻报导,继爱家公投三案决议通过公投门槛后,中选会于近日公布平权公投的核对
状况,两案也分别有43万余份合格连署书,预估将可顺利通过第二阶段门槛并合并于年底
大选一同投票。
“专法”是什么?
在本次的公投提案中,同时出现了同性婚姻以民法规范、以及同性婚姻以专法规范两种命
题,但究竟什么是“专法”呢?
首先,我们先要理解什么是“专法”。所谓的“专法”,其实也就是我们常听到的“特别
法”。有些时候,立法者会发现现有的法条虽然可以处理大部分的问题,但有一部分出现
无法处理的情况;或者基于事件的特殊性,有必须要在现行法以外另外在特别立法规范时
,立法者会选择以“特别法”的方式来处理。
举个例子来说吧!民法有“法人”一节,专门规范各类法人的权力能力等。但我们知道,
法人又有分成各种不同的类型,像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等等,每一种类型又有不同的分
类,仅单靠民法短短的几条并没有办法完整地规范每种法人得态样。因此,政府针对“公
司”这种法人另外订了“公司法”这部民法的特别法,来专门规范各种公司。但公司中“
上市柜”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性质特殊、加上涉及经济秩序的维护而较其他公司有更严
格规范的必要,无法与一般公司适用相同的法规,因此又另外订立了“证券交易法”来规
范。我们可以说,证券交易法就是公司法的特别法,而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就是民法的特
别法。
此外,在宪法增修条文明政府在教育文化等方面,应给予原住民族更多的保障、扶助以后
,政府也修订了各种专门适用于原住民族的法规,例如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等,以给予
较一般人更多的权利。这种“优惠性”的立法,通常也会以“特别法”的形式来订立。
又好比参加政府考试录取的公务人员,除了有依宪法而受保障的“权利”以外,同时也会
因得到这些权利而必须负担一些义务。但若是以一般的劳基法来规范公务员以及政府部门
间的关系的话,政府就无法针对公务员服务的来建立有要的公务体系,因此需要制定例如
公务员服务法等“特别法”,来规范政府与公务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普通法,特别法的出现是在以普通法无法妥善规范;
或者政府针对特定事项,有要给予特殊的权力、或要求负担更多义务时,才会使用。也就
是说,受专法规范的事项与一般规范的事项间,就必须要有“差异性”。
谈专法前要建立的小默契:大法官说要一律平等,且还没有讨论到后面的子女等问题
回到同性婚姻为什么不应该立专法呢?首先,让我们复习一下大法官在释字第748号解释(
下称“#748”)的说法好了。虽然大法官在#748的最末段确实有说,同性婚姻以民法、
或以专法规范属于立法者的立法形成自由;但是大法官也说了,立法者在立法时,应该要
给予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相同的保障。
再来,必须要与大家建立一个观念,那就是“婚姻”与其他亲属关系,应该要分开来讨论
,而大法官在#748中,也确实仅有在讨论同性二人间的“婚姻契约”,而并未讨论后续
有关“子女”、“收养”等等的问题,因此我们这篇文章下面的论述,又或者说大法官也
还没有讨论关于子女的问题,本次的公投主要诉求也都还聚焦在“婚姻契约”的部分,请
大家务必注意。
如果同婚立“专法”有什么问题?
在建立了上述的概念及默契之后,我们可以来聊聊究竟为什么不应该立专法了!
从我们最前面说到的“专法”,也就是“特别法”的目的谈起。如果我们要立特别法,通
常来说,必须要原本的法律已不足以规范“同性婚”、或者是政府对于同性婚需要给予特
殊的保障、或者给予特别的权利限制,才有立专法的必要性,否则并没有必要再叠床架屋
另订专法。
然而,从#748中大法官的态度及同运团体的诉求我们可以发现,同性婚姻并不需要给予
“更多的”保护,也就是说目前民法的婚姻架构就足以保障同性间的婚姻关系,而不需要
政府再多给予优惠。因此,同婚专法并不属于优惠性法规。
其次,在仅单纯讨论“婚姻契约”的状况下,同性婚姻与一般的婚姻除了对象的差异以外
,基本上都是“两个人共同建立的亲密且排他的永久结合关系”,本质上与异性婚姻并没
有差异,这也是大法官在#748中所持的立场。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两者若本质相同,就
也没有需要特别规范的内容,当然也不需要特别法。
最后,一定会有人主张特别法也可以给予“限制”,也就是说另立一个有部分限制的同婚
专法,就可以符合立专法的条件了。但说出这样的想法前,#748就已经明确说明同性婚
应与异性婚拥有相同的保障,因此若对婚姻的保障、范围等做出限制,势必就违反了#74
8的意旨,自然也就不能再订一个“限制性”的特别法。
综合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知道,在#748的架构下,由于同性婚姻并没有本质上无法适用
异性婚姻规范的问题、也不需要政府给予特别的保障、当然更不能给予劣于异性婚姻的保
障,因此政府在立法时以上述三个理由另订专法是不适当的。
https://www.follaw.tw/f-comment/f02/1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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