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课予PTT站方有排除爱滋数据言论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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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摘要纪录】仇恨言论应否管制?如何管制?
#不纯粹法学 #周五来作伴
仇恨言论一般是指鼓吹对于特定群体,如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种族、宗教、身心障
碍
者或其他历史上、结构性弱势之群体的仇恨,煽动对该群体或所属个人之歧视、敌意或暴
力
之主张。
由于言论自由是民主国家非常重要的基本权利,反对管制仇恨言论者认为,纵使是仇恨言
论
亦应透过言论市场之检视,进而使人民理解、淘汰仇恨言论,避免依照少数人喜好箝制言
论
自由;支持管制者则认为,社会中之优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话语权并不对等,不管制无法
达
到言论自由之实质平等。
就管制仇恨言论之目的而言,立法管制的原因、包括基于维护公共秩序及保障人性尊严等
理
由。有实证研究指出,仇恨言论对弱势族群生理、心理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弱势者成
为
暴力犯罪之目标,因此认为有管制必要。
在台湾,目前ptt板上常见的主张“应集体扑杀男同志”之类的仇恨言论,仍处于无法可
管
的状况,但我国已签订之国际公约,皆课予国家有消弭歧视的义务,若把禁止仇恨言论放
在
反歧视的框架下来理解,可以考虑在未来的反歧视法中加以规范。
在管制手段上,若要以刑法规范,则须符合刑法最后手段、罪刑法定原则,法条之构成要
件
也须清楚明确;以英国为例,其公共秩序法有关仇恨言论处以刑罚之要件,须具备“意图
煽
动仇恨”和“恐吓威胁性”二要件,或可作为我国刑事管制仇恨言论之参考,以此认定言
论
已经造成实害、国家刑罚不得不介入之最后界线。
除刑事手段外,对于具有歧视性但不见得有明确恐吓或威胁性的仇恨言论,则可考虑用行
政
罚锾、教育或由政府采取事实查核、谣言澄清等多元方式处理,而对于网络或媒体上之仇
恨
言论,国家亦可对具有管理权限者课予排除仇恨言论之义务,例如课予媒体经营者、网络
平
台拥有者等依循一定程序负有下架仇恨言论之义务。
赞成,爱滋患者本来就有资格管他人言论自由
PTT身为台湾重要论坛之一,更应该做言论管制
让更少人知道爱滋数据,才能使得爱滋患者更不会感到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