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此,不要听大家胡说八道,什么以原就被,那只是原则,但还是有办法把被告找来
原告户籍地开庭
网络吉乡民都是吉妨害名誉,犯罪行为是在网络上发生,依照现行实务见解
犯罪行为地跟结果发生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地检署管辖权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大致上也是差不多方式认定
而且针对网络妨害名誉,我国实务认为只要上网看得到妨害名誉文字的地方都可以算犯罪
结果地
总归来讲,假设被告在高雄发文,原告主张在台北发现被告的文章,犯罪结果地台北的法
院就有管辖权,地检署也因此可以管辖本案件
另外依照实务规定,一个有管辖权的地检署只要受理案件,之后原则上不能仅因被告户籍
在别的县市就把案件丢出去
很多妨害名誉案件被丢去被告户籍地,都是因为没有找律师直接跟地检署递状,而是跑去
警察局报案,警察局查到被告资料发现人在外县市,直接就丢给外县市警局承办或办完直
接移去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地检署
那样当然就很难要被告来原告所在地开庭啊,吉人之前问一下律师,要让被告舟车劳顿来
你地头开庭根本不难
(当然以我询问我认识的检察官书记官的结果而言,也有检察官会勇敢的把案件丢去被告
户籍地,所以没有一定的,但以我来说我帮客户提告目前还没碰过被丢回被告户籍地的就
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