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精神病患是不是更应该被重视而不是被污名

楼主: success0409 (贡糖新衣)   2018-06-05 23:46:13
其实被污名化成这样,媒体真的要负蛮大的责任
至于行为人(俗称加害者)的辩护律师,虽说有诉讼策略
但也要看他的于法院针对委托人辩护的答辩方式
法律上有一个情形叫“原因自由行为”
最常见的案例就是处理“酒后犯罪”,所谓“罪责”的问题
“罪责”即为大家比较知道的小孩纵使有不法行为也不用受罚这个部份
回到精神疾患,
于罪责能力确实是可以减免
但是否所有行为人皆能靠这个全然脱罪
这兴许可以回到刚才说的“原因自由行为”讨论
喝酒是“喝酒作为”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
精神疾患的病友们其实相当多的情形也是可以靠“吃药”控制或缓解病情
如同原原po所言,吃药能避免很多憾事发生
但此时行为人或其亲属如果知道有相关身心方面的问题,
靠医疗方式得以控制舒缓却不愿执行
这个就是“不作为”造成的“原因自由行为”
(不接受医疗以致于自陷无行为能力)
我不太清楚有没有法律高手知道台湾有无相关法律专文
既然“作为”的喝酒自陷无责任能力应负原有的责任
“不作为”而自陷无责任能力应该也是比照处理
再接续最前面所提到的,
倘若辩护律师用“当事人已吃药控制却仍不可避免地作出犯罪行为”
我觉得这个辩护方式正确,精神疾患受污名化的责任在记者未能完整陈述
毕竟行为人确实尽自己能力控管一切却无可避免发生憾事,这个真的是命了
但如果辩护律师省略行为人是否尽力控制其身心状态,
直接用“无行为能力”减免罪责
好,这的确不失为一个保护该行为人权益的最佳诉讼策略,
可是同时该律师就要负担起精神疾患被污名化的责任
因为明明可以避免的遗憾,
其他精神疾患的病友也确实在医疗帮助下不会具有攻击他人的危险性
却因为要救一个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身体都不负责任者,而使其他病友无辜受牵连
这样是真正的公平正义吗?
又,这时兴许有些法律人要把责任推卸给社会大众,
但身为拥有较高知识水准者,罔顾自身言论可能产生负面效应
反过头要求对法律、医学没有较多了解的人不得妄加评论
这不是卸责,什么才是卸责
作者: minifat (mini)   2018-06-05 23:47:00
你有病识感恭喜你 好好顾好自己 知道太多也不是太好
作者: nonocom   2018-06-05 23:47:00
有时候我会想 如果不污名 大家动不动就说自己有忧郁症一付要大家宽容 甚至有人还会觉得忧郁很BLUE很文青咧..搞不好根本去看精神科都没去过就说自己有忧郁以前动不动就看到一堆人吃个药还要拍照打卡说自己吃忧郁药....看了都不知道推什么好 完全不想推拍拍
作者: minifat (mini)   2018-06-05 23:56:00
剩一篇 不想回你文章 你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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