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条几年前就已经修改了,
2016年3月8日进行修改
劳动基准法第49条规定,妊娠或哺乳期间女性不得于于夜间工作(午夜10时至清晨6时),碍于目前妇女多并未亲自照顾或哺乳子女,劳动部3月8日发布放宽规定,女性劳工若无夜间照顾需求,只要签署证明文件,仍可从事夜间工作。
简言之是
女性合意,协商后可以上夜班
当时还被劳团疯狂砲轰
原因是,若女生不同意夜班,
老板拿着契约要你签署同意证明,
你敢不签吗?
说实在话,原本以夜班为生的女性,
做完月子后还是得上班,
原本的旧法条根本不是很试用
但早就改囉,所以旧的也不必讨论了XD
※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铭言:
: 最近不是有某卖场因为让女工上夜班,
: 结果被处罚。
: 我比较不解的是,女生怎么看这件事。
: 以一个企业来说,假定男生女生各收一半,
: 但女生不能上夜班,男生可以上夜班。
: 那男生不就绝大多数都得上夜班了。
: 男生是活该倒楣吗?!
: 如果这样看,企业当然合理的做法就是男生招多一点,
: 起码轮夜班的人多一点。
: 再说,有轮夜班跟没轮夜班一样薪水,你觉得公平吗?
: 给有轮夜班的男生多一点薪水,
: 女生又要靠邀男女不同酬杀小的。
: 有没有女生好的都要,坏的都不要的八卦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