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voncroy (niflheim)
2017-12-26 16:45:31第 356 条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 出卖人负担保
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
见之瑕疵外,视为承 认其所受领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后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
人,怠于为通知者,视为 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第 365 条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于买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前项
关于六个月期间之规定,于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之。
民法本文有写什么时候一定要检查吗?
只有说有瑕疵通知后六个月内可以请求赔偿
原文为何要嘘?还说啥要告原po
是要告原po什么??
剪标不能换是店家的特约(原则上实体店本来就不能换不管有没剪标)
实际上我朋友之前买了一堆特价 一卖出就剪标 然后因为他个人原因拿回去换而且都给换
了 这也是特约
买卖几乎没什么绝对要怎样或不能怎样的东西
有错请请其他高手勘误~
作者: tsuki0826 (口口口) 2017-12-26 16:51:00
我会嘘是因为她连尝试退换货或是联络客服都没有,而是直接上来黑,检查这问题双方都有错啦
消费争议 用消保法 牴触条文则选择对消费者较有利者
周日发现问题,没去退换货,周二直接发文。我想进度跟提到法条层面还有段距离。
作者:
loona (纳纳)
2017-12-26 17:13:00就一堆没学过法律的 自以为是法律大师啊 柯柯net愿意好好沟通 反而会加分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7-12-26 17:24:00其实这个案子我觉得比较难退,因为这严格说来不是产品本身瑕疵,而是其他糖果放在产品里溶化掉,要怎么证明不是自己放的或弄脏产品?店家就算不愿退我也觉得很合理
作者: ovarbda 2017-12-26 17:26:00
特别法大于普通法 实体店的确没义务一定要换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没错)
2017-12-26 17:58:00推法学大师
作者:
raja1003 (野比大雄穿黄素T)
2017-12-26 18:10:00你是不是还搞不清楚状况
作者:
akou644 (akou644)
2017-12-26 18:25:00不然重点是什么?每个人都该温良恭俭让吗?
作者:
noneid 2017-12-26 18:25:00压力测试
作者:
ku72 (ku72)
2017-12-26 18:36:00难不成 厂商只要负责给换 就可以随便出产品?
作者: htc10 (HTC10) 2017-12-26 18:38:00
嗯
原文回文大多不懂法律 ,但是我也觉得消费者检查有瑕疵先跟店家反应(你的法条),对方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再来黑店家。然后举证出货没问题的是店家喔,非消费者举证自己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