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NET让我不敢再去消费了

楼主: voncroy (niflheim)   2017-12-26 16:45:31
第 356 条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 出卖人负担保
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
见之瑕疵外,视为承 认其所受领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后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
人,怠于为通知者,视为 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第 365 条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于买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前项
关于六个月期间之规定,于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之。
民法本文有写什么时候一定要检查吗?
只有说有瑕疵通知后六个月内可以请求赔偿
原文为何要嘘?还说啥要告原po
是要告原po什么??
剪标不能换是店家的特约(原则上实体店本来就不能换不管有没剪标)
实际上我朋友之前买了一堆特价 一卖出就剪标 然后因为他个人原因拿回去换而且都给换
了 这也是特约
买卖几乎没什么绝对要怎样或不能怎样的东西
有错请请其他高手勘误~
作者: tsuki0826 (口口口)   2017-12-26 16:51:00
我会嘘是因为她连尝试退换货或是联络客服都没有,而是直接上来黑,检查这问题双方都有错啦
作者: gn00093006 (深蓝永恒)   2017-12-26 16:54:00
我想看这篇等等会不会吵起来
作者: a6234709 (爱困神)   2017-12-26 16:58:00
消费争议 用消保法 牴触条文则选择对消费者较有利者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12-26 16:59:00
周日发现问题,没去退换货,周二直接发文。我想进度跟提到法条层面还有段距离。
作者: liwithfish (ponpon)   2017-12-26 17:09:00
……抓错重点 虽然的确有些人拿这个部分讲
作者: loona (纳纳)   2017-12-26 17:13:00
就一堆没学过法律的 自以为是法律大师啊 柯柯net愿意好好沟通 反而会加分
作者: airlow (不存在的骑士)   2017-12-26 17:24:00
其实这个案子我觉得比较难退,因为这严格说来不是产品本身瑕疵,而是其他糖果放在产品里溶化掉,要怎么证明不是自己放的或弄脏产品?店家就算不愿退我也觉得很合理
作者: ovarbda   2017-12-26 17:26:00
特别法大于普通法 实体店的确没义务一定要换
作者: tel7928pin (别问姐的名)   2017-12-26 17:33:00
作者: wu0h9685921 (仰望星空派)   2017-12-26 17:33:00
重点不是这个吧
作者: cat763152001 ( )   2017-12-26 17:42:00
先去退货好吗?
作者: Jenny0725 (Jenny瑄)   2017-12-26 17:44:00
原文重点不是这个==
作者: gginindr (金城武是本名没错)   2017-12-26 17:58:00
推法学大师
作者: raja1003 (野比大雄穿黄素T)   2017-12-26 18:10:00
你是不是还搞不清楚状况
作者: yayoha006 (Wade)   2017-12-26 18:14:00
键盘民法大师
作者: Jenny0725 (Jenny瑄)   2017-12-26 18:22:00
脸痛不痛阿呼呼
作者: akou644 (akou644)   2017-12-26 18:25:00
不然重点是什么?每个人都该温良恭俭让吗?
作者: noneid   2017-12-26 18:25:00
压力测试
作者: ku72 (ku72)   2017-12-26 18:36:00
难不成 厂商只要负责给换 就可以随便出产品?
作者: htc10 (HTC10)   2017-12-26 18:38:00
作者: nicole025224 (nicole1111)   2017-12-26 23:45:00
原文回文大多不懂法律 ,但是我也觉得消费者检查有瑕疵先跟店家反应(你的法条),对方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再来黑店家。然后举证出货没问题的是店家喔,非消费者举证自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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