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56 条
买受人应按物之性质,依通常程序从速检查其所受领之物。如发见有应由 出卖人负担保
责任之瑕疵时,应即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为前项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检查不能发
见之瑕疵外,视为承 认其所受领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后发见者,应即通知出卖
人,怠于为通知者,视为 承认其所受领之物。
第 365 条
买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约或请求减少价金者,其解除权或请求权 ,于买受人依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为通知后六个月间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时起经过五年而消灭。 前项
关于六个月期间之规定,于出卖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适用之。
民法本文有写什么时候一定要检查吗?
只有说有瑕疵通知后六个月内可以请求赔偿
原文为何要嘘?还说啥要告原po
是要告原po什么??
剪标不能换是店家的特约(原则上实体店本来就不能换不管有没剪标)
实际上我朋友之前买了一堆特价 一卖出就剪标 然后因为他个人原因拿回去换而且都给换
了 这也是特约
买卖几乎没什么绝对要怎样或不能怎样的东西
有错请请其他高手勘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