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讨论第32条修正案,为了版面易读,我把法条跟法源放在最下面
以下为了简单计算,我们都算一个月只有28天(4女生那个来吗)
一个月四周
正常工时一周是40小时(详见30条)
一个月加班的时数平均下来
(原法)一个月46小时就是一周11.5
(修恶)一个月54小时就是一周13.5
再换成一周五天的话
(原法)一周11.5就是一周2.3小时
(修恶)一周13.5就是一周2.7小时
A. 欢乐上班族的生活是这样
https://imgur.com/xwJpEMu.jpg
一天上班八小时,九点上班,
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六点下班,
一周工时40小时。
B. 闷闷不乐上班族的生活是这样
https://imgur.com/bA9UbHJ.jpg
一天上班八小时,九点上班,
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六点下班
再加班两个小时,变成八点下班,
一个礼拜加班十个小时
四个礼拜加班40小时
C. ATM上班族的生活是这样
https://imgur.com/YXv2CyF.jpg
一天上班八小时,九点上班,
中午休息一个小时,六点下班
再加班四个小时,变成十点下班,
这已经是一日上限囉:D
一个礼拜加班二十小时,
四个礼拜加班八十小时。
注意!!!!已经违法了!!!!!!
不要看我算得很顺就觉得很疗愈好嘛 XD
一天上班12小时是可以的,
但是一个礼拜连五天的话
...也是可以,
但是不可以四个礼拜都这样干
白色的就是你自己的时间囉,
看是要打LOL追剧还是陪小孩顾老人
那我们回头看一下还没有违法的
B. 闷闷不乐上班族
https://imgur.com/bA9UbHJ.jpg
其实这时候应该已经累得跟狗一样了吧 XD
但是没关系,其实你还有六小时的加班扣打喔(原法
你可以选择一个月的周六来上班,
把六小时上好上满
https://imgur.com/rl8tshP.jpg
But ..
你知道休息日加班,
前两个小时是1.33
后面是1.66吧?
老板可以请你分成两个礼拜六来上班 XD
但是好像不太划算内,现在做1算4
老板又不是北七 XDDDD
应该会拆成两天让你来上
https://imgur.com/SYU0YHQ.jpg
但是还是要白送你2个1.66
干,感觉还是不划算阿
要我是老板一定很赌烂这块(惯老板拉
这部分又牵涉到核实计算修恶的部分,
想先预习的朋友可以看24条
之后这部分会再找时间跟大家分享
(不要富坚 XDD
修恶之后,变成一个月54小时,
但是3个月不超过138,平均一个月46小时
其实我很讨厌平均两个字
你知道我爸跟我妈平均一人只有一颗睾丸吗
好,那现在让我们来赶急单吧!!
就这个月,业绩猛冲,老板要大家配合加班
如果你已经是B. 闷闷不乐上班族
你还有多少扣打可以再加班?
还有 54 - 40 = 14 可以加班
比原法瞬间多了八小时出来呢 !!!
如果平均分配到四周的周六的话,一天再上3.5小时
https://imgur.com/Mb0JJtx.jpg
瞬间礼拜六就要多上半天班了呢
再搭配核实计算简直漂亮到不行 !!
表姊说的,越修越漂亮 !!
至于A. 欢乐上班族
你知道你过得这么爽,周六老板可以都叫你来上班十个小时吗 XD
https://imgur.com/ess8MlR.jpg
今天就到这
现实的状况绝对比我列出来的还要惨烈
你的生活,今天也只剩工作了吗?
反对修恶劳基法,守住人该有的底线
劳基法修正说明条文
https://www.mol.gov.tw/media/5758332/1061031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及
条文对照表.pdf
劳基法全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原有条文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
,经劳资会议同意后, 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延长之工作时
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将工作时
间延长之。但应于延长开始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
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于事后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 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项所定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修恶条文
【甲案】
在现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时数上限四十六小时维持不变之前提下,新增但书,定明雇主经
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一个月延长工作时间上限适度
放宽为五十四小时。另考量雇主雇用三十人以上者,影响层面较广,爰该等雇主依但书规
定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者,并责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
【乙案】
在现行每月延长工作时间时数上限四十六小时维持不变之前提下,新增但书,定明雇主经
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以三个月为周期,一个月之延长
工作时间上限适度放宽为五十四小时,惟该三个月周期内仍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八小时。另
考量雇主雇用三
十人以上者,影响层面较广,爰该等雇主依但书规定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者,并责应报当
地主管机关备查。(修正条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