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后半部"行房纪录器"的东西回一篇好惹
遥想当年李XX
成也"行房纪录器",败也"行房纪录器"
有些是真的迷奸,
这种趁机性交应该要依法律给予该有的重刑处分!
有些...
恩...
前面说不要,
后面爬到上面去摇,
请问宝杰R
这该怎么判。
(以上影片内容是从乡民的文章得知的,
本人并没有观看)
好吧,
现在除了行房纪录器外,
还推一个有用der东西,
这玩意儿也是女版留下来的,
尊重著作权,
贴上原作网址先 :
https://goo.gl/zGzciN
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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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约书人 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同意与 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合意性交。
双方约定条款如下:
(1) 甲方乃出自个人意愿与乙方进行性交,签署合约时意识清晰,且未受任何利益或暴力
胁迫。
(2) 甲方与乙方合意性交,不得事后要求乙方提供任何利益,包括金钱。
(3) 甲方已满法律所规定得性行为之年龄。
(4) 本合约书所生效力仅以一次性交为限,即此次性交后所进行性交,甲乙双方皆须签署
新约,始为有效。
立合约书人
甲方:
乙方: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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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边鼓励版友去发展一式三份式,
多加一位证人,使合约更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