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莫约九月底找到一份工作,
这份工作没有劳健保 也没有加班费,
做了一个月左右受不了
11月初做了两天以后跟店长谈离职
结果店长7pupu坚持我要这个月上完才能滚
不然别跟他谈薪水
我还记得她是这么说的:你爸妈是这样教妳的吗?
听完那句话我整个火山爆发
总之我之后没再去上班了,也顺利讨回10月份薪水
(过程真的是...^_^资方嘴脸很难看)
但是麻烦的事情是
我的11月薪水怎么办?做两天也是钱耶!
我同事说 11月的薪水我要等到12月才能领...
问题是 劳基法规定的除斥期间是30日
就是30日内我没行使我的权利的话
即使12月他不给我薪水,我也拿他没办法!(吧
好尴尬的时间点啊,30日真的太短了
现在跟朋友讨论 不知道要不要先寄存证信函
直接申请劳工局调解
还是等12月....
其实也就一两千块,没有到很痛痒
但是觉得要是被吞掉,也是一个奇摩子问题
心里又有点纠结 同事信誓旦旦说12月会给我薪水?
如果又寄了存证信函,人家会不会觉得我很欸小
有没有人有相关经验可以建议我一下
反正等事情告一段落
我绝对要去检举(没检举过豪兴奋啊
而且我这份打工还是政府合法营业的结果内部都是违法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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