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一个小时前,我在国道一号近中港交流道处发生车祸,有关车辆共三台车,由前而后排一直行,我是最末台,本来想说我完了,因为印象中,只要后车撞前车,一律是后车没保持车距,责任算在后车。
可是警察调阅我行车记录器的后,发现是前两台车先撞到后,从行进中立刻变呈近乎静止,而我末车煞车不及,导致撞到第二台,而第二台再撞一次第一台。
那时中港交流道正在塞车,所以我车速已经慢到约40了,离第二台车约七到八公尺处,发现前面车子怎么瞬间从行进中变几乎停住,而我立即煞车仍不来不及而撞上。
警察是说要等交通局几个礼拜判定肇事责任,不知道大家觉得肇事责任会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