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一瓶优若乳200

楼主: guest0079 (SpongeBob SquarePants)   2017-10-10 00:10:57
不过就是一瓶150ml的养乐多 一群版友就在那边高潮个什么鬼
要告就去告没啥大不了的,先不拿微罪不举的大绝出来
养乐多失主要告得成,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被告有“意图”偷养乐多
自己去查窃盗罪前两个字写什么,放在公共冰箱的东西偶尔有什么不见没啥大不了的
啊你可能会说,失主一定是东西被偷到崩溃了,才会为了小小一瓶养乐多反应这么大
所以养乐多只是压垮骆驼的稻草,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啥鬼话随便你讲
问题是没证据证明原原po不只偷一瓶养乐多,不能把失主过去被偷吃一堆东西的错全归
到原原po身上,她就喝了一瓶养乐多啊,也主动承认了,我就不信偷吃惯犯会自首啦
不可能啦!!!!!
事实是,原原po喝了人家一瓶150ml的养乐多,自首承认是自己喝的,且会赔一瓶大瓶的
然后对方见猎心喜想敲诈200元是事实喔,恐吓取财直接告下去就对了,还说要私聊,摆
明就是盘算好的,这事有什么好私聊的啊
※ 引述《RINPE (RIN)》之铭言:
: ※ 引述《qqza (ZZ)》之铭言:
: : 我回一下好了 因为原文我好像把大家搞混了
: : 我有说我是想请问大家要怎么处理才会比较好,并不是想公审
: : 因为我知道是我有错在先,原本就打算赔她
: : 这次我也学到教训了,但我真的不是故意“偷喝”,平常宿舍冰箱也会冰东西,但我
: : 从来没有那种会拿别人的食物来吃的坏习惯
: : 会说到东西要清掉是因为有规定要写名字,并不是我要帮忙“清掉”
: : 最后我会打错字是因为我本人...就念优ㄖㄨㄛˋ乳 我发文的时候用手机自动选字
: : 真的谢谢大家的意见,我怕到最后又上新闻然后我害自己更难堪就删文了 o_o
: : 我也知道错了,谢谢大家 (跪)
: : -
: 在网络上说那么多,不如去更对方好好讲吧
: 偷喝这点,不是你觉得不是就不是
: 共用冰箱里的东西,不要乱拿我还以为是基本常识耶
: 如果我是妳我赔完前就自动离职
说真的啦,公司的人都看到原原po自己承认养乐多是自己喝掉的,认知能力正常的人
只会觉得这只是有趣的小意外而己,顶多拿来开开对方玩笑,没什么大不了的
说到要请罪、自动离职的是什么鬼啊,用点常识好不好
反观有人因为一瓶养乐多不见,就把对方设想成十恶不赦的人,要对方赔十倍
私下取财,你如果有这种同事,你难道不会害怕吗?
设想如果有一天,你走路不小心踩到他,他也不管你是不是故意的,直接跟你要1仟医药费,不然就要
不然就要告你伤害、谋杀,你不会觉得这种人很难相处吗?
另外我要说一下,原原po喝了人家一瓶养乐多,是不是偷喝?是不是惯犯?这问题
请问有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是”或“不是”吗?
你没办法证明嘛,我也没办法证明嘛,所以我假设原原po是好人,不是故意偷喝
但是那个恐吓取财的,我实在没办法假设他是无心的,假设他要的不是钱,而是正义公道
他如果要正义公道为什么要私聊?我实在找不到理由假设他是好人
作者: wishmeluck16 (._.)   2017-10-10 02:03:00
觉得原po被鞭的太夸张,真的惯犯才不会主动承认,只能说被偷喝的夫妻也很不会做人,人家都有意赔偿真的不用再硬拗200,我想其他偷喝还不承认的人应该在暗地偷笑吧呵呵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7-10-10 02:01:00
推这篇,原原po行为极不可取,但对方也挺搞笑,身份不明,强讨200,感觉就是很小咖的8+9
作者: beca915025 (贝卡)   2017-10-10 01:27:00
我也觉得太夸张了... 窃盗罪才没那么滥用 不然就不会有那么多宿舍冰箱小偷了
作者: vi000246 (Vi)   2017-10-10 00:33:00
哪里恐吓取财啦....
作者: huhuiying (等妳自虫洞回返)   2017-10-10 00:21:00
那个失主老公言谈与行径其实也很难搬上台面
楼主: guest0079 (SpongeBob SquarePants)   2017-10-10 00:14:00
随便啦 养乐多也好 优酪乳也好 优若乳也好 不重要啦
作者: jameshcm (亿载金城‧武)   2017-10-10 00:11:00
养乐多100ml... 150ml是仿的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7-10-10 02:05:00
如果陈述时说“我未婚妻因为被偷喝饮料而心悸”不知道承办人员会不会忍不住笑场。
作者: wishmeluck16 (._.)   2017-10-10 02:14:00
光看楼上打的字我就笑场了呢~
作者: lingray (美好的时光,为我停留)   2017-10-10 02:19:00
那个未婚夫的话我也不认同,但扬言提告是合法手段,不能算恐吓,为什么这么基本的事情还会搞错XD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7-10-10 02:26:00
颗颗 去告他恐吓啊!
作者: bbsrong34 (奥米)   2017-10-10 02:26:00
支持这篇
作者: ekimlcl (ekimlcl)   2017-10-10 02:27:00
恐吓取财讨200比较好笑,告告看啊
作者: hoij79627 (诚征回收业者)   2017-10-10 02:28:00
一个告偷窃,一个告恐吓,看谁成
作者: itsdj (水不会忘记回家的路)   2017-10-10 02:43:00
其实可以去自首啊。偷窃是公诉罪本来就不能私了,自己自首拼个微罪不举,不然原原po已经公开承认,要是有正义检察官看到po文起诉,还不是一样要跑流程然后再被敲一笔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7-10-10 02:44:00
我也记得有前例“一定要告死你”这种话不算恐吓,但他还加上要10倍左右的赔偿耶~不过也才200,总之就是小朋友吵架吧!钱赔一赔别浪费司法资源啊!
作者: mj2124 (CL)   2017-10-10 04:17:00
捷运逃票也要罚款,那是敲诈吗
作者: Alleys   2017-10-10 07:17:00
作者: winterrain (冬天的雨)   2017-10-10 08:21:00
恐吓取财不是这样用的不要乱教
作者: littlesing13 (sing)   2017-10-10 09:04:00
所以你的意思是直接吉吗? 快吉快吉...
作者: icecoffee (致命大水饺)   2017-10-10 09:23:00
推这篇,原PO固然不对,但都自首且表示要赔偿了,对方根本看原PO年纪小想卡油
作者: kumabartho (kuma)   2017-10-10 10:37:00
理盲滥情
作者: yu1164 (鲔鱼罐头)   2017-10-10 11:20:00
同样觉得两方都有问题
作者: hjydream (lifedream529)   2017-10-10 12:32:00
惯犯还在,原po赔完,之后还是有少东西,对方应该还是会认定原po偷喝的
作者: SAKO (DAKARA)   2017-10-10 16:02:00
哈哈恐吓取材 你的法律素养跟原po一样差欸
作者: rainyday013 (sky_zot)   2017-10-10 17:22:00
哇 照你这样说 偷喝不是自己的东西都没关系诶 逻辑好棒棒
作者: aigret (我想要去跨年)   2017-10-10 18:59:00
偷就偷 屁话一堆 不用合理化错误的事情
作者: Pictor (Pictor)   2017-10-10 22:25:00
恐吓取财? 看来你的法律素养和原原po同等级
作者: qaz1530wsx (大象起飞lol)   2017-10-11 02:38:00
不懂你后面脑补一堆在干嘛 去练习一下思考方法好嘛前面说别人设想十恶不赦 后面自己喷得愉快 你有事?
作者: ccnoire (热爱生活 >///<)   2017-10-11 09:21:00
偷一块钱也是偷
作者: fatman5566 (肥仔不能亡)   2017-10-11 09:45:00
你要不要重学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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